提議者 凜沁夜羽
檢核未通過
例如:以下的三種情形均不得結婚:(注意:需同字才算作相同,同音字不算)
1. 雙方姓名的三個字完全相同者(目前只有兩例:林清雲、黃思穎)
2. 雙方姓名的三個字只差一字者(這個我不知道有幾例,但是小孩會搞混父母親的名字,而且如果雙方姓名的三個字是只差最後一個字,即使不是兄弟姊妹,對小孩非常危險)
3. 雙方姓名的三個字有一個字相同並且位置也相同者(如果有一個或兩個甚至三個字相同,但位置都不同,那可以結婚)
如果名字只有兩個字,則第三個字視為「x」
要結婚的兩個人的名字的三個字,無論是哪個字都不能相同,不然真的非常不好,尤其是三個字都相同也上過新聞的「林清雲」「黃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