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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追加嚴懲售票平台、主辦方,並未阻止黃牛票、公關票猖獗行為

提議者 HSU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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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11-28
檢核不通過
2022-12-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懲罰販售黃牛票的法律依據

(一)一般運輸、遊樂票

關於黃牛票的法律依據,主要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如果一開始購買運輸票或是遊樂券(例如演唱會門票)就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並且轉售圖利的話,可以《處三個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萬~1萬以下的罰鍰》;而且黃牛手上所持有的違法票卷也會被沒入。

因為黃牛霸持售票窗口轉售圖利的行為,不但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容易造成糾紛,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以法律管制的必要。

(二)高鐵票、臺鐵票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販售的是高鐵票、臺鐵票,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不僅是消費娛樂領域的秩序維護,所以另外有鐵路法更高額罰鍰的規定:如果訂購高鐵、臺鐵車票,加價出售車票、取票憑證或訂票憑證,可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罰鍰金額依照每張車票價格的5~30倍計算!希望用高倍數的罰鍰,遏止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

二、取得票券的法律問題

取得交通、娛樂票券的方式,除了一般人辛苦的搶票,還有其他取得票券的方式,有用不正當的方式搶票的,也有透過管道獲得公關票的。不同方式取得票券,也各有它們需要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冒用他人身分訂票

如果冒用他人身分(包括虛擬身分)訂購票券,不論是手動輸入或利用外掛電腦程式,這種排擠正當訂票、破壞網路活動互信基礎的行為,可能還會另外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為了保障全民公平使用大眾運輸資源的利益,針對冒用他人身分取得高鐵、臺鐵票的行為,在鐵路法也有特別規定:用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取票憑證,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轉售公關票

然而,如果票券是免費取得的公關票,販賣公關票是不是還能依據前面提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處罰?反而有疑義。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是賣家非供自用「購買」後轉售圖利的行為,造成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反過來說,如果轉售的物品是免費公關票,不是為了轉售圖利所購入的票,除了不符合條文的要件,現實上沒有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因此,有實務認為轉售免費公關票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要處罰的行為。

雖然乍看好像不太合理,但是作為法治國家,對於法律限制以外的行為,就不應該逾越法律規定加以懲罰。免費公關票的控管,或許還是必須回到主辦單位本身及售票公司未確實控管公關票之責

 

利益與影響

(一)黃牛販售

近年來黃牛猖獗,販售黃牛票,並公開建立販售黃牛票售票平台,不但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同時影響消費者權益,使消費者不僅無法搶到票,還使黃牛賺取暴利。

(二)公關票販售

公關票轉售也影響到,市場價格擾亂社會秩序,販售票價並非原價販售,而是加倍販售,或以加買轉售者指定物品,來鑽法律漏洞,得以賺取暴利。

(三)售票公司與主辦單位並未落實控管票卷

消費者近年向售票公司與主辦單位要求實名制,售票公司與主辦單位,無視大多消費者的權益,使消費者權益受損外,還使販售黃牛票公關票者猖獗,在此認為售票公司與主辦單位,也需負起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而非放任市場價格與社會秩序被這些違法者擾亂,例:海外 2022 Black Pink 世界巡迴演唱會、2023 MAMAMOO 亞洲巡迴演唱會......等,本土藝人 2022蔡依林 UGLY BEAUTY 世界巡迴演唱會 FINALE in TAIPEI 台北最終場。

(四)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可檢舉非法販售者行為,並給予適當的獎勵制度,來減少黃牛猖獗行為。

請另立法條來管控售票公司及主辦單位,未落實控管票卷行為負責,處以罰金我或罰鍰3000萬以下。

強制所有售票系統實名制化,來減少公關票與黃牛票來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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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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