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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郭先生
已附議86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不是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不知道何時會遭到檢舉達人檢舉,況且人民並不是執法者,不能以當事人違規為由就無限上綱讓人民來充當執法者來檢舉開單,而且徒增警察業務。
人民財產會受到莫名減少,且警察義務量暴增,影響見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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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感謝提案人郭先生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有關本案提議訴求與現行法規之相關性說明如下: 一、本案經於109年11月18日電話聯繫提議者,釐清其訴求為廢除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授權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的規定,如真的無法廢除民眾檢舉,檢舉時提供的證據資料必須是動態影像而不能是靜態照片,以避免爭議。 二、針對提議者之訴求需配合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相關規定,查其立法意旨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刪除該規定對於維護交通秩序是否有所影響,仍須謹慎研議。
一、 有關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本部於107至109年間已多次召開相關會議討論,與會單位咸認有存在之意義,惟民眾檢舉有愈來愈浮濫之趨勢,仍有必要檢討精進該制度。 二、 本部並於109年12月30日協同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及內政部警政署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草案說明會議暨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以「如何在減輕員警行政負擔的前提下,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及民眾協作精神,改善交通檢舉制度」為核心議題,本部經與內政部警政署研酌,針對嚴重影響交安或交通秩序、侵略性較大、不適合民眾舉發等原則初擬修正條文草案以為討論之基礎。會中就現行民眾檢舉項目較警方寬鬆,應採同樣原則檢討;應重視工程(如紅線改黃線)、教育面向才是正本清源減少違規之源頭;針對性、惡意性檢舉應考量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臨時停車較適合通報110即時舉發或排除,不必納入民眾檢舉項目等課題均有交流與觀點對談。 三、 目前本部初擬之修正草案仍有相關細節待與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會研商。本部亦於110年2月4日委請趨勢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政策調查修法限縮民眾檢舉內容之政策輿論聲量,瞭解民眾之看法,後續亦將納入政策調整之參考。
基於維路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仍有存在之必要,惟本部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民眾檢舉制度,減少不合理檢舉之情事。
本部後續將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會研商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C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3020005&aplistdn=ou=data,ou=news,ou=chinese,ou=ap_root,o=motc,c=tw&toolsflag=Y&imgfolder=img%2Fstandard
感謝提案人郭先生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案目前進展及本部之回應規劃:本案係民眾於本(109)年9月28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提案「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並於本年11月3日通過5,000人附議門檻,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應於110年1月3日前正式回應。 考量本案訂於本年12月30日召開「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為綜整與會者意見及相關參考資料,爰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五)規定,權責機關得延長回應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延長回應期限於110年3月3日前正式回應。
將於110年3月3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正式回應時說明。
各位關心本提議的網友好: 為研商本案後續政策方向,唐鳳政委訂於今(109)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5時召開協作會議,除邀請提議者外,亦歡迎關心此案的附議者出席會議,特此公告,開放報名。 欲報名出席者,請填寫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h7S7UCfs9nCbfiecA),我們將取先報名之5位附議人出席。
另有以下事項請注意: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2月16日(三)下午5時為止。 報名資格:有參與連署「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之附議人。 報名方式:請填寫報名表單,且為審核是否有參與該案連署,請務必正確填寫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信箱。 報名成功後,我們將於12/18(星期五)前寄發郵件通知,再請留意您的信件。
https://forms.gle/h7S7UCfs9nCbfiecA
感謝提案人郭先生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有關本案提議訴求與現行法規之相關性說明如下: 一、本案經於109年11月18日電話聯繫提議者,釐清其訴求為廢除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授權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的規定,如真的無法廢除民眾檢舉,檢舉時提供的證據資料必須是動態影像而不能是靜態照片,以避免爭議。 二、針對提議者之訴求需配合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相關規定,查其立法意旨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刪除該規定對於維護交通秩序是否有所影響,仍須謹慎研議,本部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研議相關民眾檢舉制度,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正式回應本項議題。
將於109年12月31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正式回應時說明。
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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