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婦女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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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女性電擊防衛權法案草案》
──為高風險群體開放合法攜帶低致傷性電擊器具之提案
一、立法目的
鑑於「土城殺人案」中,受暴女性即便多次報案、陳情與保護,仍無法實質避免加害人襲擊,最終命喪前夫之手,顯見現行法制對高風險受暴婦女之防衛需求明顯不足。
本提案旨在於:
為受暴女性提供合法攜帶非致命性防身器具(電擊棒)之途徑
補足警方介入前的「防線真空期」
強化法律對於弱勢個體實質自保權之保障
二、法源依據與現況問題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電擊器具屬警械,需有警械執照方可持有與使用。
然該條例原為針對執法人員與保全設計,並未針對受暴婦女或其他高風險群體設專屬例外條款。
三、提案內容
(一)開放特定身分者可依法申請電擊器具持用證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警方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合法持有並攜帶低電流電擊器:
法院核發保護令中之受保護人
曾報警登記家庭暴力紀錄並留案之當事人
已陳報跟騷、性騷擾、性暴力案件經初步認定具人身風險者
由社會局或警政單位認定之高風險受暴者(如追蹤名單者)
(二)限制條件
所核准使用之電擊器具須為:
電壓不得超過 10,000,000 伏特
電流不得超過 10 毫安培(mA)
須具備安全鎖、防誤觸機制
不可遠距發射(僅限貼身接觸型)
僅限個人防衛使用,不得作為主動攻擊用途
每年須回報一次使用情況與更新風險評估
(三)備案與教育配套
須參加簡易防衛使用教學(如15分鐘短課程)
由警察局備案電擊器序號、持有人資料
若使用電擊器造成加害人傷亡,依法可作正當防衛抗辯依據
四、案例參照與社會正當性
土城殺人案顯示:「法制保護的時效」遠遠趕不上「加害者的決心」
美國多州(如德州、佛州)已開放家暴倖存者持有電擊槍與辣椒噴霧
在不開放槍枝的前提下,電擊器為最具震懾性又不致命的自衛武器
1.
受暴婦女本身
強化主體性與自信心,心理上也能減少恐懼與無助。
不需仰賴他人陪伴或避居庇護所,擁有移動自由與生活尊嚴。
2.
社會整體安全提升
潛在加害人因風險增加,可能產生嚇阻效果(不再視女性為無反抗能力的對象)。
減少實際侵害事件的發生,有助警力資源集中處理重案。
體現國家保障人權與防暴政策的積極性,國際觀感改善。
3.
警政系統與社會局
減少案件爆發後才匆忙應變的成本與壓力。
與家暴保護令、跟騷法形成完整「前中後三段式保護系統」。
提升對「潛在被害人」的回應層次,讓人不只是「報了案」,而是被真實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