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eo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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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主旨】
建請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明確納入公營(國營)事業機構員工為適用對象,或至少改為「應準用」本要點,開放公營事業員工使用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參與公務人員研習實施計畫等課程與學習時數登錄機制,以落實國家人力資本之持續精進。
一、提案緣由與問題說明
(一)本要點第2點目前規定:「前項機構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致使國營事業員工 (例:臺灣鐵路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中油公司、自來水公司等)無法使用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也無法比照公務人員登錄年度最低學習時數與學習積分,更無法參與公務人員研習實施計畫之課程,與其實際負擔之公共服務責任不相稱。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屬適用對象。
即國營事業員工於服務紀律與倫理上受與公務員同等規範,卻在終身學習制度被排除,形成「義務有、權益無」之不對稱。
(三)國營事業員工具實質公共服務與部分公權力行使(如運輸安全、基礎設施營運等)之角色,持續教育訓練與跨域學習(數位轉型、安全管理、ESG、資產管理、公共溝通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與民眾安全,應納入一致、可稽核之終身學習制度。
二、具體事證說明:115年度研習實施計畫排除問題
(一)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115年度公務人員研習實施計畫預開班期」為例,其招生對象限定為本院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依法任用、派用、聘用及僱用人員,明確排除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二)臺灣鐵路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中油公司等人員雖具《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廣義公務員」身分,仍不得報名參加上述研習課程,亦無法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三)此情形顯示制度落差:在實際訓練執行層面,國營事業員工遭排除於終身學習與進修體系之外,導致實質權益受限,違反平等原則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7條「廣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之立法目的。
(四)為避免類似排除情形再度發生,應明確修正本要點,或於第10點增列「應準用」規定,要求各主管機關於年度研習計畫時一併納入國營事業員工,確保一致性與平等參與機會。
三、現行規範檢討與體系不一致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7條授權行政院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立法目的在「廣納」學習機會,但本要點第2點卻以組織型態為由將公營事業機構排除,與目的有背。
(二)《公務員服務法》採「廣義公務員」概念,將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又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設擇優與優先適用原則。整體體系上,對國營人員之管理與保障應是一貫而非割裂。
(三)本要點第10點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惟實務上多未落實準用與平臺接軌,造成制度落差。
四、修正方向與具體建議條文
方案A(優先):修正本要點第2點,將公營事業機構明確納入。
【修正對照】
方案B(次佳):強化第10點之效力,將「得準用」改為「應準用」,並授權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操作準則與技術規格,確保與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整合,可參與參與公務人員研習實施計畫等課程。
【修正對照】
五、配套措施與執行機制
(一)資訊系統:由人事行政總處開放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公營事業機構」機關別代碼與SSO(單一簽入)介接;提供API予各國營事業人資系統串接課程時數回傳。
(二)課程認列:沿用本要點第6點時數換算;國營事業之內部訓練、外部委託課程、學術研討與專書閱讀,依同一標準審認與抽查。
(三)治理機制:各主管機關(例:交通部、經濟部)應訂定年度學習指標(如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占比、與業務相關學習比例),納入機關績效查核。
(四)經費與補助:課程費用原則由各事業機構年度訓練預算支應;跨部會高公共利益課程(如資安、韌性營運、安全管理)得由人事行政總處統籌Open Course,降低邊際成本。
(五)過渡期:公告後6個月為導入期,優先開放帳號與既有學習時數匯入,再分期擴增課程池與認證機制。
一、預期效益
二、法理與政策依據(摘述)
三、結論
本提案旨在修補制度落差,讓承擔公共服務之國營事業員工,享有與公務人員同等的終身學習資源與透明稽核機制。以「115年度研習實施計畫排除」為案例,可見制度缺陷已造成實際權益損失。透過明確修正第2點或強化第10點之「應準用」與技術配套,能以最低制度摩擦、最高公共效益,快速落實國家人力資本的整體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