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chi
已附議1385 (尚餘52日)
尚須3615個附議
一、 緣起:學校與教師欠缺合法手段,無力制止問題學生
近年來,台灣基層校園面臨對問題學生束手無策之問題。以近日高雄某國小與台北某國小發生的校園事件為例,部分學童在校內出現極端不正當、甚至具備暴力與威脅他人安全的偏差行為,不僅嚴重干擾課堂教學秩序,更嚴重影響其他學童的人身安全與受教權益。然而,在現行台灣法規下,第一線教師與學校陷入「有責無權」的無力困境,即便學生屢勸不聽、家長消極不配合、通報多次,學校亦無法拒絕其入班,除了打擊基層教師的士氣,更讓多數學生的人身安全與受教權成為犧牲品。
二、 參考國外法規:分流管教與落實家長法律責任
參考教育法規完善的先進國家,如美國、澳洲、英國與德國,針對 6 至 12 歲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童,均在法律中賦予校長與教師明確的「停課(Suspension)」或「強制轉學(Expulsion)」裁量權。
必須強調的是,西方國家的這套機制並非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其核心邏輯是「落實家長的教育責任」與「保護多數學童的權益」。 多數極端偏差孩童的背後,往往源於家長長期的放任或拒絕輔導。國外法規強制規定,學生在停課期間,家長必須負責在家監督與課業推進,若放任孩子遊蕩或不配合導正,家長將面臨罰款,以此逼迫家庭教育歸位。
三、 提案內容:賦予學校適當處置權力,建立「三階段處置」機制
本提案訴求修正《國民教育法》與《學校訂定學生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賦予教師與學校實質的法治工具,針對行為嚴重不當、有暴力行為,或惡意干擾授課之學童,建立以下「三階段處置機制」:
【第一階段:校內隔離】 當學生在課堂出現極端干擾或暴力行為時,任課教師與校方有權立即執行「課堂抽離」,將學生強制移置校內獨立安全空間(如輔導室或學務處專區),由專人看管並進行自主學習與即時心理輔導,回復原班級教學秩序。
【第二階段:強制居家教育】 若學生經第一階段校內隔離及多次輔導後仍無改善,校長有權召開校務會議,執行「3 至 10 天之短期停課」。停課期間,學校提供教材,家長依法必須請假或尋求資源留家督導課業,藉此強化家長責任。如學童為弱勢家庭(如單親、低收入戶),則居家教育得轉換為中途機構,或由社會局指派社工進行輔導,而家長改由參與一定時數的親職課程替代。
【第三階段:強制退學轉由其他輔導機構】 作為最終的法定手段。若學生行為已達極端危害(如蓄意傷人、攜帶危險物品),且歷經前兩階段輔導完全失效,學校與地方教育局應有權對該生執行「強制退學」,不需取得家長同意,將該生強制轉介至特殊教育輔導機構,由特教與心理專家進行集中輔導,直至評估其具備社會適應能力後,方可申請重返常規校園。
1. 保護多數學生的人身安全與受教權。
2. 為教師與學校提供合法權柄,改善現行「有責無權」的無力困境。
3. 給予少數偏差學童更精準的專業特教輔導,而非留在原班級被標籤化。
4. 強化家長對導正孩童偏差行為的責任。
本提案並非主張放棄任何學生,而是希望建立合理且具執行力之分級處理制度,使教師能安心教學、學生能安心學習,並讓真正需要高度輔導資源之學生獲得更適切的教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