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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徵收汽機車之燃料及排照稅與地價稅房屋稅等應可提列為報所得稅時之列舉扣除項目。

提議者 鳳梨

已附議1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6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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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6
檢核
2017-11-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2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今政府每年徵收之汽車、機車等之排照稅及燃料稅及土地及房屋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納稅人實際已繳給國家,然,上述費用在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被列為個人所得,最後再被扣一次所得稅,實屬不合理。

綜上所述,因此建議

家戶所得中,年度內已繳給國家(不管是地方稅或中央稅)之各項稅款及罰金等應可改列為所得稅中之列舉扣除項目。當然,特殊個案仍應排除。

利益與影響

如上所述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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