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PT
檢核未通過
一、警察因為工作特殊,因此需採輪班制度,不分晝夜,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現今警察工作包山包海,既有危險性又十分勞累,卻因為第十六條規定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造成警力浪費,排班困難,此法條已明顯不符合現今社會潮流。
三、以往有許多長官都希望能編排一段式勤務,能有效運用警力,皆礙於此法條之規定而無法編排,刪除後便能使主管妥善運用警力,維護社會治安。
刪除此項四小時深夜勤為度之規定後,能妥善運用警力,不造成警力浪費,亦能使員警充分休息,減少過勞情形發生。
以往有許多長官都希望能編排一段式勤務,能有效運用警力,皆礙於此法條之規定而無法編排,刪除後便能使主管妥善運用警力,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