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Young
檢核未通過
現今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訂定中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交流的重要法律,但法律訂定之時,是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統一為前提前的法律定位,顯已不符合目前時空背景與多數人民的期望,應以廢除。
並另立《中國關係法》,做為日後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交流之相關規定,法條地訂定,確立我國與中國的特殊關係,並可預防、限制中國對我國的任何不利益行為,此立法也作為轉型正義、國家正常化的一環。
雖然廢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再立《中國關係法》是一個繁雜的步驟,但為求國家地位正常化、我國與中國關係的正常化,與淘汰不符現世的法律,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