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o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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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被稱為「第四權」所謂的第四權是指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種制衡力量,新聞媒體在民主社會中所扮演的身份,是作為一種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維護社會公義的角色。
台灣目前媒體的現況,以窺探他人隱私,利益取向,煽動公眾情緒為主,遠大於他們對於社會的貢獻,甚至為了新聞流量,極盡所能誇大事實。
新聞媒體掌控了絕大多數的訊息來源,因此可以輕易的地透過文字與敘述來操弄左右大眾的風向與情緒,塑造了看待某一事件的視角。
倘若新聞媒體,違背其中立初衷,煽動民眾,販賣仇恨,許多公眾人物廣義包含至藝人,網紅,政治人物,私生活以及個人行為,在無良媒體的刻意操弄下被無限地放大報導,溫和的聲音消失了,社會被一度又一度地撕裂,受傷的往往是最無辜的當事者。
普遍民眾期盼媒體是人民的發聲筒,媒體應替人民監督政府,實現社會正義,報導不公,而非全盤為了點閱收視,忽略了最原始的本質!懇切請求,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根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約束新聞媒體自重。
約束台灣之新聞媒體播報方式,落實查證,授權,以及是否損及他人利益,促進公平正義,改善廣告主以「收視率」作為廣告行銷的依據,為了追求高收視和廣告利潤,不惜「炒新聞」或甚至製造「假新聞」來衝高收視率,負起媒體應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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