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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臨檢取締重罰小客車、小貨車、大貨車、連結車、遊覽車輪胎超過十年及胎紋不足(檢驗廠檢查沒用)

提議者 Porsche

已附議29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07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10-27
檢核
2017-10-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2-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到檢驗廠檢驗時換合格輪胎輪框檢驗,檢驗完後換回舊輪胎省換輪胎費用,這是相當危險,應該加強路邊取締!!

根據多年的事故數據顯示,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輪胎故障引起的,由此可見,輪胎的安全在行車過程中是多麼得重要。許多司機在注意到車胎的異常後依然不以為意,認為只是小事情不足為慮,這才導致悲劇的發生,這既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交通事故中,10%是由於輪胎故障引起的,所以車胎對於交通駕駛是非常重要的。有些粗心的司機正是因為唯有注意到車胎的幾種異常的現象,也沒有做到及時的保養,車胎才會在公路上突發故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本條應該重罰至24000元、還要增加輪胎不得使用出廠超過十年一輪罰24000元)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利益與影響

保障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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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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