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高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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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行醫近45年,近40年於醫學中心,除醫療外、更負責教學(曾任主任、副教授、副院長等職),有如下之深知:
「病歷記載」是醫療服務裡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醫術和醫德的記載,是幫助醫師自己的記憶,也是醫師和其他醫師無縫接軌的工具,更可做醫病之間的橋樑。例如,美國梅約醫學中心院長愛德華斯醫師就曾於台大醫院演講,謂「病人知道愈多,愈能增進醫病關係」,世界衛生組織WHO 對醫療人權的定義,更包括「資訊的取得」及「文化的合宜性」。
據我們查證,世界上只要有自己的文字和自稱民主、講究人權、科技略具水準的國家(包括日本、韓國),其病歷完全以母文記載,美國、日本還特別為此分別於1960及1970年立法。1996年,美國且通過「健康安全保證之可攜帶及問責性法案HIPAA, 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ccountability Act 」,病患對自己的病歷不只取得、甚至有更正的權力,在英國的患者經過「患者最清楚( PKB, Patient Know Best)」的網站,參與自己病歷的管理;反觀我們國人的醫療,因為看不懂洋涇幫唬人或唬弄人的英文的病歷記錄,仍在「買辦式」、「殖民地式」、「父權式」和「醫師方便權重於患者知的權力」的陰影下,使惡質醫師們予取予求。
醫師服務患者以英文記載固有它ㄉ「方便性」,但是他們的「方便」豈能超過患眾「知的權利」,醫師的「獨斷性」更遠低於患眾對自己的健康和、生命的參與權。又,難道台灣人水準太差(遠不如日韓中國大陸),連看看醫師們「寫的」和「說的」及「做的」是否一樣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我們醫師到大陸行醫、或為中國大陸健康檢查賺錢時可以毫無障礙地用中文,對本國人卻「崇洋(文)棄母(文)」,搞神密?
「病歷中文化」推動至今已14+年,已獲社會普遍認同,努力中,雖有些微微的成果,但是政府(前衛生署、今之衛生福利部)卻顢頇拒絕,答應要做的也延宕7-8年,因此現在我們要直接訴諸民眾,為要他們為民眾自己爭取此基本醫療人權,希望政府須/請「在五年之內完成「病歷中文化(藥品和化學名辭除外)」!
以筆者日常所見,常見「假」的病歷有幾種(詳情,請參閱聯合報民意論壇:2013/12/11「假假」的病歷 誰來監督?):
一、「蕭規曹隨」或稱「複製貼上」式病歷:二、「避重就輕」式病歷:三、「牛頭馬嘴」或稱「三言兩語」式病歷;四、「一成不變」式病歷:五、「無中生有」式病歷;六、「移花接木」或稱「拼拼湊湊」式病歷;七、「塗改增修」式病歷;此次代表字票選前十名中,亦有「醒」和「真」字,有識者說,前者代表覺醒,後者與「假」字互相輪迴;至於「病歷」雖然攸關大家生命健康,卻少有人知、更沒人能監督,如何使「病歷」的記載輪迴到「真」,有待政府和民眾一起覺「醒」,天佑台灣!
台灣資訊業發達,醫界已全面電腦化,除非70歲以上的醫師,中文輸入已不是問題,「病歷中文化」後初期,大家或不習慣,但是有甚多好處,例如,
1.增加患者(及家屬)醫療知識、對自己病情的瞭解、進而更配合醫療;
2.遏止醫療院所自以為是、甚至胡作非為粗暴的惡質醫療〈民眾保有隨時監督的權力〉;
3.促進患者受到的健康和醫療合乎現時醫學的觀念;
4.提高病歷記載的精準度(幾乎沒有任何醫師的英文能力比中文好);
5.醫、病關係透明化、正常化;
6.醫療資源的使用「公平和合理」,減少健保醫療浪費;
7.平衡醫、病法律關係的「對等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