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eih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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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法務部自 113 年 3 月 1 日實行至今,已屆一年,產生了數十萬的告誡戶;受告誡處分者:不得使用網銀、不得使用自動扣繳、不得購入證券…金融限制很大,應為更加謹慎,然而此制度尚有不完善之處,主因有四:
一、部分告誡單開立後,上傳系統與開立時間相差超過 30 天
告誡單開立後,因非立刻上傳告誡系統,告誡效力延遲發生,受罰民眾亦不清楚告誡造成的金融限制,以至於受罰民眾未能於30天內提出救濟。
二、並非所有受告誡處分者都有交付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行為
例如遭三方詐騙、收回欠款或交易糾紛者,並未將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使用,仍有受告誡的案例。
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情形差異甚大,卻僅有單一罰則
有些係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等其他正當理由者,仍被告誡;有些係基於對價交付,將自己帳戶出售給他人使用,兩者卻受同一罰則。
四、訴願後原處分機關自處撤銷意願低,多轉送訴委會處理
多數偵查佐告知民眾不起訴能解除告誡處分,而拿到不起訴書時,又告知已過訴願救濟的30天時效。如在此時提出訴願,即便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機關多數仍拒絕自行撤銷,送往訴委會處理。
113 年 12 月 19 日立委於質詢時,金管會主委承諾將會盡速會同法務部及警政署檢討救濟程序,並研議將告誡戶做等級區分等方式來管理,但目前尚未看到救濟及分級方案。
(二)現行問題分析
一、現行的告誡制度有違比例原則,應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受告誡者違規情節不同,卻一律被處以 5 年告誡,未考量嚴重程度。例如:
.提供多張金融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
.只提供一次性驗證碼或帳號資訊,卻同樣受罰 5 年。
此做法違反比例原則,應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公平對待不同違規情節。
二、警政單位執法標準不一,偵查人員無差別告誡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需「交付或提供帳戶控制權」才算違規,但執法標準不一,導致部分未真正交付控制權的民眾仍被告誡,例如:
.因交易糾紛或遭詐騙,被警方認定違規。
.因親友關係提供帳戶,仍遭受告誡。
這顯示執法標準不統一,讓部分民眾無辜受處分。
三、告誡戶難以重建金融信用,影響民生,且將可能造成更大社會問題
受告誡戶將面臨嚴重的金融限制,如:
.無法開戶、無法申請貸款、信用卡受限。
.證券交易受阻,無法正常投資理財。
(三)懇請採納與修正建議
警政署
一、統一各分局告誡處分標準作業流程(SOP),並加強第一線的偵查人員相關教育訓練
未交付存摺、金融卡、密碼或網銀帳密者,未實際交付帳戶控制權,不應受告誡。應明確界定不應告誡的情況,例如:
1. 交易糾紛、欠債還錢
2. 僅提供帳號,未交付控制權(如三方詐騙)
3. 因親友關係交付控制權,並有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二、開立告誡單後,須即刻登錄告誡系統
現行制度下,有告誡戶在告誡單成立 30 天後才被登錄系統。因告誡效力延遲產生,使告誡戶不理解告誡處分,而錯失《訴願法》第 57 條之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 30 天內需提起之規定。
三、開立告誡處分時,需告知注意事項,包含不服處分如何救濟、何時提出救濟以及告誡處分的影響
須與民眾說明何謂告誡處分、為何而受告誡處分,若不服須於 30 天內提出訴願,而非給予告誡單後請民眾自行閱讀,並且避免傳遞如憑不起訴書即可撤銷等錯誤資訊。
四、訴願有理由者,分局應直接撤銷原告誡處分,而非轉由訴委會決定
根據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款之規定,當接獲民眾訴願時,訴願有理由者,應直接撤銷原告誡處分;應鼓勵分局適當裁量,而非以超過 30 天為由,轉由各縣市政府法制局之訴願委員會決定。
五、建請將告誡單的「書面告誡」字樣改為「實質告誡」,使民眾知道告誡處分會造成金融限制
將現行的「書面告誡」改為更能傳達實質意涵的文字,例如「實質告誡」,並附「告誡內容」、「民眾須知」及「異議或申請解除流程」等。讓民眾知悉自身權利與義務,避免因不知情而喪失救濟時效。
金管會
一、統一各銀行之告誡處分標準作業流程(SOP),並加強第一線的行員相關教育訓練
1.應允許具有在職證明之警示戶及告誡戶開立薪轉戶
2.應正常核發金融卡,允許基礎金融交易
3.告誡戶若已提出合理說明,臨櫃交易(現金、轉帳及匯款)不得限制金額
二、告誡戶應可以使用網銀基本功能
若完全阻絕告誡戶網銀功能,對民眾之日常消費與金融交易產生重大影響
三、如告誡戶已提出合理解釋並通過內部審核,請允許開放告誡戶申辦信用卡、申請貸款、買入證券等權限,避免轉向地下金融。
法務部
一、優化行政救濟,簡化告誡撤銷流程。建議比照警示戶,設立「解除告誡申請書」及相關流程,取代現行繁瑣且耗時的訴願程序。
二、根據案件性質及司法單位判決結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依違規程度區分處分:
考量告誡戶所犯情形不一,若以單一刑度處罰,顯然有比例原則,應設有分級。
建議法務部根據案件性質,建立五級告誡分類(範例如下,僅供參考:)
等級 1(即時撤銷):不起訴及無罪判決,且「未」交付帳戶控制權者
等級 2(1年告誡):不起訴及無罪判決,但「有」交付帳戶控制權者
等級 3(2年告誡):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者、緩刑、判刑執行完畢(含易科罰金)
等級 4(3年告誡):期約或收受對價者
等級 5(5年告誡):五年內再犯者
三、因求職或貸款交付帳戶者,應可納入救濟範圍,而非明文排除。
從政策、社會、經濟三個層面來分析:
潛在利益(好處)
1.提升政策公平性:
.透過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可避免無差別告誡,讓真正涉及洗錢或詐騙的帳戶受到適當處分,而非一律處理。
.明確撤銷告誡的標準與程序,可確保被誤判的民眾獲得應有的救濟。
2.減少社會衝擊,降低民眾負擔:
.年輕族群(18~30 歲)占大多數告誡戶,如未合理放寬限制,可能影響其正常經濟活動(如開戶、貸款等)。
.讓符合條件的告誡戶恢復金融權利,可避免其因求職、貸款困難而陷入非法金融市場(如高利貸、地下錢莊)。
3.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訴願資源浪費:
.目前制度導致大量案件進入訴願程序,增加各分局與法制局的行政負擔,若讓偵查隊直接處理合理訴願,可簡化流程、提升效率。
.即時登錄告誡系統,可減少訴願因過期而無法受理的情況。
4.改善金融體系,降低整體金融風險:
.讓告誡戶恢復適當的金融服務權利(如申辦信用卡、貸款等),避免其被迫轉向地下金融市場,進而降低整體金融風險。
.統一銀行與警政機關的告誡標準,減少混亂與誤判,有助於提升金融監管的可信度。
可能影響(潛在風險或挑戰)
1.政府機關需重新調整制度與流程:
.要求警政署、法務部、金管會調整 SOP,將需要一定時間與人力資源,短期內可能增加行政負擔。
.若標準未能嚴謹訂定,可能導致管理漏洞,讓真正涉及洗錢或詐騙的人利用制度規避處分。
2.銀行與金融機構需重新調整作業規範:
.讓告誡戶恢復部分金融權利後,銀行可能需要設計新的風險控管機制,以確保金融安全。
.若銀行內部執行不一致,可能仍會出現標準不一的情況,影響政策落實效果。
3.執法機關與銀行之間的協調成本增加:
.警政單位與銀行需加強資訊共享與審核機制,確保政策順利實行,這可能需要跨部門合作與額外資源投入。
.偵查隊若需負責撤銷告誡,可能影響其原有執法工作負擔,需妥善分配人力與資源。
結論
這份陳情書的核心目標是調整現行告誡制度,使其更具公平性、透明度與可執行性。
.若建議被採納,將能改善行政效率、減少誤判、降低社會與金融風險,並讓受影響的民眾有更合理的救濟管道。
.但同時,政府與金融機構需投入更多資源來調整與監督,以確保政策的平衡與安全性。
整體來看,利益大於風險,關鍵在於如何設計細節與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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