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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行酒駕罰則修法提高相關罰則

提議者 林誌諺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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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26
檢核不通過
2016-12-28
對於現行酒駕罰則修法提高相關罰則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台灣社會一在的出現酒駕撞死人的意外,先前對於酒測值雖然已經有修改相關罰則但是依然無法嚇阻酒駕事件的發生,

因此對於目前酒駕罰則再提高方面有以下幾點看法

1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後違規駕車處罰鍰新臺幣,為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紅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針對第35條應修法提高酒後違規駕車處罰鍰新臺幣,為15萬以上20萬元以下,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

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吊扣駕照1年),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紅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違規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針對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違規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吊扣駕照應提高至1年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應提高至3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應提高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應提高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應提高罰金至20萬並拘役1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應提高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鍰(應提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鍰)。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我們一點也很重要的訴求目前政府對於抽煙方面有健康捐,但是對於愛喝酒的人卻沒有任何刻稅方案,因此我們要求應實施酒類健康捐,

相關稅收用於照顧因被酒駕撞傷的受害者及因被酒駕撞死失去雙親之弱勢孩童。

 

 

 

 

利益與影響

對於利益與影響,就提高罰則必能有效的嚇阻事件一在的發生

因為酒駕造成家庭破碎的已經數萬家庭

我國法律的不嚴謹

一度的縱容酒駕者蓄意的挑戰

被害人不是該死

但被另一陌生的人而自以為是的自我心態而害死

我們必須保護著被害人、被害家庭

事先的來預防帶著醉意的人開一輛炸彈車來傷害無辜的民眾

如果不加以嚇阻

 

那跟恐怖攻擊事件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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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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