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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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進行修改,以因應企業經營者實施記名式票券,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完善現行法律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隨者近年實名制的推廣和廣泛被採用,目前仍沿用2018年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存在著不符現況的一系列問題和爭議。
文化部在107年5月16日公告修訂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訂定了四項退/換票方案,雖有助於減少黃牛情形,卻也衍生了不少問題。現行規定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 退換票機制限制:目前的方案二要求在購票後3日內可退票,未考慮到消費者可能遇到的突發情況,如意外事故、生病等,導致無法觀看演出。
記名式票券讓消費者無法在購票3日後對演出票進行轉讓或贈送;即一旦本人不能參加,票券也就浪費掉,其他願意購買者也喪失進場的機會,場內空著的座位對於演出者來說也是一大遺憾。
「實名制配合方案二採以3日內退票」在成為多數票務業者採用的首選規則下,予以業者的保障遠大於消費者,尤其在主辦未能提供相應完善的售票機制與系統時,更大程度導致民眾的權益受到損害。
2. 缺乏合理的補救措施:現行法律未規定合理的身分修改措施,若業者不主動提供機會,消費者在填寫個人信息時若未留意到錯誤,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退票費用。
以現今藝文門票高額票價區動輒5000-8000台幣不等來說,即便於3日內退票,辦理一張票券之退票仍須負擔至少250-400元的手續費,尚不考慮部分業者僅提供全數退票,即若單次購買一張以上的票券,就有可能面臨要承擔更多損失的風險。
而倘若未及時於三日內發現姓名、身分證字號輸入錯誤,則損失購買花費的費用和入場資格。
其他潛在疑慮:
在現行規定中,除了存在退換票機制的限制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需要關注。
例如,有些業者可能會採取不透明的銷售手法,即所謂的「蓋票」行為。指的是在票券開賣時,將高價前排位置的名額保留,待後續才做釋出。這種行為讓消費者承擔退票手續費或整張票券費用,同時還需要額外支付後續才釋出的高額票價區域的費用。這種不透明的銷售和謀利手法,明顯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需要相應的措施加以規範和防範。因此,建議在修訂現行法規時,同時應針對這種行為加以納入規範和考量,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和透明。
建議應針對記名票券做出以下修改和補充:
1. 合理的退換票機制:不應採取方案二的退換票機制,而應根據退票距離演出日期遠近,按比例收取手續費。同時,應配合有票券購買證明、度讓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在條件下有可轉讓之辦法。
2. 合理的身分修改措施:提供記名適當修改方案的補救措施,得以在規定時間內免費修正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如以一項、一字元、一次為限,若超過則無法修改僅供退票。
3. 官方公平的轉讓途徑:長遠來看,政府應協助並鼓勵民間企業推行有實名認證QR Code等電子票取代未記名門票與官方可轉讓之平台。若有取消需求者,僅能透過官方讓票平台於開放時間內將門票轉讓他人,使票券轉讓的價格受到限制,才能有效遏制黃牛問題。
利益:
1.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由退換票,降低購票風險。
2.減少了消費者因填寫個人信息錯誤而產生的費用損失和困擾。
3.促進藝文表演市場的健康發展,提高民眾對活動的參與度與市場公平機制。
影響:
1.強化合理的退換票服務,減少了部分主辦單位因謀利而品質不佳的現象,提升了整體藝文活動市場的品質和信譽。
2.需要建立完善的票務系統和相關政策,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能將增加管理成本。
3.部分主辦單位可能會調整票價以應對退換票、改善系統、人力等所增加成本。應加強對業者的監督,平衡消費者及業者雙向權益,同時參考其他亞洲地區國家演出的票價來維持合理的售票價格,避免不合理的票價調整幅度,以落實對消費者友善的措施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