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採情形
「立即暫緩或廢除台印移工合作備忘錄,重新審視引入印度移工之必要性及對社會的潛在風險」勞動部正式回應說明
有關提案人Jo及所有關注「立即暫緩或廢除台印移工合作備忘錄,重新審視引入印度移工之必要性及對社會的潛在風險」訴求「修訂法律」、「實施更嚴格的外籍勞工政策」、「評估社會安全性」、及「強化本地勞工培訓和支援」等4項建議措施之網友好:
前揭4項訴求之政策參採回應如下:
提案訴求「修訂法律」立即修訂現行的勞動法律,以加強對本地勞工的保護。對於違反勞動法規的雇主和外籍勞工,應實施嚴厲的懲罰措施。
政策參採回應:現行法規已對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及雇主,明訂相關限制及罰則。
開放移工是為因應少子化高齡化造成的勞動力不足,對於國人較無意願從事的辛苦行業,採取限業限量方式適度引進移工,協助缺工產業穩定發展。至於新增印度作為移工來源國,是為降低對於特定國家移工的過度依賴,給雇主多一個移工來源的選擇。並未因新增印度而放寬可僱用移工之雇主資格、開放行業別或調高得進用移工之比率,雇主仍須符合資格並依規定核算聘僱人數。又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引進移工前,仍須以合理勞動條件薪資,招募本國勞工辦理國內求才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推介之本國勞工,如有招募不足額,始能申請聘僱移工。新增新來源國不影響國內求才程序和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不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
另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4條、第72條、第73條及第74條,已分別訂有雇主違反聘僱管理或勞動法令規定及外國人工作違規規定,並在第63條、第67條、第68條訂有明確罰則,雇主非法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外國人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將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視雇主及外國人違反情節輕重,對於嚴重違規者處罰。
近年國內產業轉變、人口結構變化快速,加上國人工作選擇偏好改變,各行業基礎人力缺工嚴重,移工是充實人力來源之一,但是應在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維持社會安定下妥善管理。勞動部持續傾聽社會各方需求、適時檢討移工政策,現階段優先努力的方向,加強提升勞雇雙方遵守法令觀念。
提案訴求「實施更嚴格的外籍勞工政策」政府必須制定更為嚴格的外籍勞工政策,確保我們的勞動市場不受未經充分評估的外籍勞工政策的影響。(含提案人補充「增加新移工國 」決策標準有無民間、企業等方面調查數據支持「台灣在營造、農業、看護人力仍有缺口」說法?廣納社會各界聲音是否會公開議決過程,及預計設立何種管道收集公眾意見?)
政策參採回應:
國發會推估我國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持續下滑,將從112年1,620萬人減少至119年1,507萬人(7年內減少113萬人),基層勞動力嚴重不足。另勞動部於113年4月1日至4月19日就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辦理「113年第2次人力需求調查」,回收有效樣本計3,015家,相關調查統計結果顯示事業單位112年7月底較4月底人力需求淨增加6萬人,按行業別觀察,以製造業人力需求淨增加2.2萬人較多等。顯示製造業、營造業缺工問題嚴重,失能照顧需求日增,人力短缺需求有逐步增加之趨勢。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以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為前提。另考量跨國移工所帶來人力資本可填補我國許多產業生產力短缺、維持國內經濟發展,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移工聘僱警戒指標,由勞動部邀集勞資學政四方代表協商。警戒指標係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及國民經濟發展指標,觀察趨勢變動及數據分析,依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充分社會對話評估共識,檢討移工政策之妥適性。
引進印度移工各界關心議題,勞動部已分別於113年3月1日、5月2日辦理2場次諮詢會議,邀集專家學者、臺商代表、熟悉印度協會、雇主團體、仲介團體及移工團體等代表共同討論,促進對話與釐清疑慮(自第2次會議起邀請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者與會)。後續規劃每1-2個月召開諮詢會議、每次擇選2-3議題討論,社會各界意見將作為引進印度移工的規劃執行參考。
本次我國與印度洽談MOU,僅為初步協議合作架構,內容經行政院核定,基於平等互惠立場,並無不利我國條件,MOU明定引進印度移工之行業別及人數由我方決定。本部將在既有開放移工之行業別範圍內,持續蒐集各界意見,評估國內需求及本國勞工就業情形,與印度洽商並要求依我方需求培訓。
提案訴求「評估社會安全性」審慎考量開放印度勞工對公共安全、犯罪率及社區穩定性的可能影響,並提出預防措施。(含提案人補充失聯移工情形明顯改善再談及增開放他國移工、引入印度移工可能引發社會安全問題公開風險評估結果或相關配套措施)
政策參採回應: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來臺應檢具行為良好證明(良民證),可防堵多數潛在社會治安風險。且移工來臺受經濟誘因、法律規範及相關政策配套約制,經查111年在臺移工犯罪率僅約整體犯罪率1/2,顯見多數移工珍惜工作機會,避免因觸法致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且臺灣社會並無大型印度社群,社群發展小,發生失聯之風險未若現行其他來源國移工。且德國、義大利、以色列、日本、韓國及中東國家競相爭取印度移工,顯見各國引進印度移工後,並無犯罪治安疑慮。
我國目前移工來源僅有4國,雇主團體長期籲請正視來源受限風險,立法院委員曾多次要求積極開發新來源國。增加印度為新來源,是增加雇主選項,與降低失聯移工人數政策目的不同,應分別推動。為降低移工行蹤不明人數,勞動部已從預防面、查處面及裁罰面等面向,持續推動各項措施如下:
預防面:為協助移工瞭解法令規定、申訴管道及適應在臺生活,勞動部已加強移工來臺職前訓練及機場入境講習,宣導相關法令,另持續運用多元宣導管道如勞工諮詢專線、「Line@移點通」等加強宣導,減少移工來臺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另勞動部已檢討放寬雇主聘僱移工資格,如鬆綁營造業移工申請金額資格;擴大開放都更、危老及商辦等民間工程等,以利雇主合法聘僱移工,降低雇主非法聘僱行蹤不明移工之誘因。
查處面:各地方政府持續配合移民署結合各國安單位聯合查處行蹤不明移工、提高民眾檢舉獎勵金及加強訪查評鑑成績不佳之仲介公司等措施。
裁罰面: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非法僱用3人以上處最高75萬元罰鍰,非法媒介者處最高50萬元罰鍰。另本部已加強國內仲介公司定期查核及評鑑機制,以汰除劣質仲介,並已修法建立外國仲介公司引進失聯移工過高停權機制,自源頭降低移工失聯風險。
提案訴求「強化本地勞工培訓和支援」加大對本地勞工的投資,透過提供更多的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機會來提升他們的競爭力。
政策參採回應:
勞動部一向主張,就業機會應以國人優先,雇主聘僱移工前,須先招募本國勞工,招募人數不足時,才能引進移工。然而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化所衍生勞動力結構的改變以及對產業人力需求的衝擊,也必須有所準備。
缺工產業應優先提升薪資、改善工作環境,吸引國人投入就業市場。在勞動供給的促進上,會透過「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婦女再就業計畫」等措施,積極開發青年、婦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投入就業及提升勞動參與;其次,透過跨部會合作,協助業者轉型或導入數位科技運用,來降低對勞動力需求與提高勞動力附加價值,引導業者優化工作環境、對人力的運用方式或提升薪資來吸引國人。
勞動部後續將針對社會各界關心議題,召開諮詢會議蒐集意見,再洽印度召開工作層級會議,並視立法院排審結果、諮詢會議能否獲得共識、及工作層級會議雙邊協商情形,審慎推動臺印度雙邊勞務,目前沒有既定引進時間表。
引進印度勞工相關政策諮詢及評估意見,已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建立「印度勞工」資訊專區(網址:https://www.wda.gov.tw/cl.aspx?n=317),公開供社會大眾查閱。另每次諮詢會議後,將會議紀錄上網在專區公開,提供完整資訊查詢及說明,以利讓各界更瞭解印度移工工作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