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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酒駕沒屁眼
檢核未通過
酒駕累犯肇事,主觀上已有遇見致人於死之可能,但仍然執意酒駕已明顯具殺人之故意,又是累犯惡性重大,為喝止酒駕歪風,應用重典,故酒駕累犯肇事如致人於死應以殺人罪論處,如致人受傷則應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現行法律針對酒駕,只論以公共危險罪,罪責過輕,導致累犯一犯再犯,毫不懼怕亦對其他人之生命財產造成威脅,故為有效嚇止酒駕歪風應論以重刑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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