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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刮樂彩券的抽稅標準應再有所調整

提議者 阿藍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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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22
檢核
2025-03-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5-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每年過年時民眾們喜歡玩刮刮樂

但現行稅法規定非常的不合理

目前規定中獎金額大於五仟元以上的就要扣除20%所得稅及仟分之四印花稅

如果今天買一張只要100元的刮刮樂,5000元相較於而言是50倍的獎金,還能說得過去

但是隨著面額變大,此標準沒有跟著調整

試問一張面額民眾成本要花2000塊的刮刮樂,超過5000政府就要分一杯羹,而且其中大多數獎項民眾都是輸1000塊

輸掉的部分民眾自己承擔,但今天成本2000元,中個才5倍的10000元(重點還不是很好中)就要被分一杯羹

比200元刮刮樂中1000元一樣是五倍獎金但機率還更低的狀況下還要被抽稅

抽完稅連4倍都沒有,只剩下7980元,試問這樣的制度合理嗎?

運動彩券的課稅標準是超過500倍才要課稅 

那憑甚麼刮刮樂那麼難中還要被用這種詭異的門檻扣稅?

因此該針對各個彩券的基礎面額去調整課稅標準

不是均一而論

 

建議應當都以50倍為門檻
100元的以5000為抽稅門檻
200元的以10000為門檻

以此類推

利益與影響

影響:

總稅收收入而已,但已經埋了那麼多民眾輸一半的假中獎獎項,不差這一點吧

 

利益:

對民眾而言才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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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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