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藍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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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過年時民眾們喜歡玩刮刮樂
但現行稅法規定非常的不合理
目前規定中獎金額大於五仟元以上的就要扣除20%所得稅及仟分之四印花稅
如果今天買一張只要100元的刮刮樂,5000元相較於而言是50倍的獎金,還能說得過去
但是隨著面額變大,此標準沒有跟著調整
試問一張面額民眾成本要花2000塊的刮刮樂,超過5000政府就要分一杯羹,而且其中大多數獎項民眾都是輸1000塊
輸掉的部分民眾自己承擔,但今天成本2000元,中個才5倍的10000元(重點還不是很好中)就要被分一杯羹
比200元刮刮樂中1000元一樣是五倍獎金但機率還更低的狀況下還要被抽稅
抽完稅連4倍都沒有,只剩下7980元,試問這樣的制度合理嗎?
運動彩券的課稅標準是超過500倍才要課稅
那憑甚麼刮刮樂那麼難中還要被用這種詭異的門檻扣稅?
因此該針對各個彩券的基礎面額去調整課稅標準
不是均一而論
建議應當都以50倍為門檻
100元的以5000為抽稅門檻
200元的以10000為門檻
以此類推
影響:
總稅收收入而已,但已經埋了那麼多民眾輸一半的假中獎獎項,不差這一點吧
利益:
對民眾而言才比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