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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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和人一樣,也都是一條命,都生活在地球上。人和動物是平等的,人沒有比較高。
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於41條明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
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
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目前,許多台灣保育類動物在這樣的法律保護下,還是有捕獵者威脅其生命和棲地。還是有些人踏著法律的界線,去捕殺保育類動物,如:龍王鯛、石虎...等。
日前在電視節目和媒體,以及一些報章雜誌中,注意到某些保育類動物被殺害後,犯人的刑責並不重。因此,我提議:
1.讓刻意殺害保育類動物的兇手之刑責,加重至和殺人刑責一樣: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成立動保小組。在犯案或發生意外頻繁的地點,於鄰近警察局成立動保小組,也可安裝監視器。
3.在學校盡力宣導保育類動物的生命價值和人一樣,宣導生命觀念。
可對刻意殺害保育類動物和非刻意殺害保育類動物者作出警告,且較有震撼力。
原因在於,保育類動物一直以來,在法律上並不是與人類平等的。在法律上,於這一點作加強,可造成殺害保育類動物等於殺人罪的震撼力,進一步提升保育效果。
同時,也可以保育台灣多樣的生態系,每個生物快樂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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