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ng
已附議64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357個附議
我們認為應盡快將所有新型菸品納入法律管轄範圍,減少電子煙與加熱菸於法規寬限程度的差距,進而減緩立法步調跟不上產品變化的影響。並且須嚴格限制,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新型菸品、降低新型菸品對其之吸引力,避免影響其身心發育;同時亦須控管供應端,禁止成分及來源不明的新型菸品流通於市。為此,我們的訴求如下:
1. 在法律上增修相關定義,明確讓電子煙與加熱菸納入管束。
2. 增修對於菸品仿製品之定義。
3. 禁止讓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使用或持有新型菸品及其相關器具。
4. 禁止廣告、推銷、宣傳新型菸品。
5. 禁止透過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售。
6. 新型菸品業者不得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附近開業。
7. 公共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與加熱菸(參照《菸害防制法》第四章)。
8. 將電子煙煙油、加熱菸菸彈等新型菸品相關消耗品與吸食器具納入菸品健康福利捐、菸酒稅管理範疇。
9. 新型菸品販售業者須申請、登記營業。
10. 政府應建立對於新型菸品、其消耗品、相關器具等之成分或規格限制,以及品質檢測標準,產品外觀應有相關檢驗核可標章或核發證明文件。廠商僅能販售或提供通過檢測標準認可之產品。
11. 新型菸品外包裝應明顯標示其可能導致成癮或其他有損健康之風險。
12. 限制電子煙煙油或其他新型菸草製品之風味。
13. 加強新型菸品認知與菸害防制教育推廣
一、將新型菸品交易置於明面,由國家級單位檢核以確保新型菸品及其器具、耗材品質,減少地下交易帶來的危害,如:預防不肖人士在電子煙煙彈中摻入毒品使消費者捲入毒品漩渦之中。
二、增修《菸害防制法》賦予新型菸品(包含各類加熱菸、電子煙)管制標準與法律定位,避免菸商利用立法遲緩的空餘進行監管套利行為。
三、立法後能明確限制電子煙使用者年齡,並加強對於兒少的保護措施,維護我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以下為優缺分析
優點:
1. 能規範當前所有新型菸品並能適應產品變化
2. 地下化交易減少
3. 降低業者與使用者的反彈使其更能遵守法規
4. 減少成分不明、來源不清之產品
5. 更有利政府控管新型菸品
6. 降低未成年人接觸新型菸品的機會
7. 減少民眾於公眾場合受到二手菸危害
8. 減少新型菸品的吸引力
9. 避免更加汙名化物質成癮者
缺點:
1. 使用人口可能增加
2. 相關作業造成行政量能負擔增加
3. 需要投入更多資源進行宣導作業
4. 未成年人仍可能透過他人代為購買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