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迺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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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選舉罷免法中對候選人的積極資格並無嚴格規範,導致許多立法委員的立法不切實際又背離民意,甚至常常在中央發生衝突,歸根究柢是因為很多立委並無實際行政經驗或是地方民代經驗才導致問政品質不佳,所以我們認為選舉罷免法需要明定選舉人資格,而不只是年齡限制,更應該要有相關經歷才可參與選舉。
1.立法委員對於立法程序以及民意會更加了解,使每個程序更加順暢更加有效率
2.一個曾經擔任過地方立法委員的人,其一定具有一定的民意支持,更會了解人民需要什麼,若他仍能當選中央立法委員,將更能夠反應民意,為人民爭取權利。也更能知道底線在哪裡,以避免爭吵與衝突不斷發生。
3.有相關經驗的委員一定更能知道什麼法律合理什麼不合理,方能提出合乎情理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