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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詐欺、貪汙判刑時間與基本工資掛勾,且無上限限制

提議者 Labuda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以上基本概念就是貪汙與詐欺的關押年限將由大略以下公式計算

關押時間=基本法律關押時間+(貪汙或詐欺所得-償還被害人損失)/當年審判時的基本工資,原則無上限

利益與影響

利益:

首先每個被害人想要求的不是犯罪人要被關多久,而是他們能否拿回被騙的錢,以此概念用上述公式計算出的刑期永遠不能單位時間獲利超基本工資的收益,若騙太多則關到死,若把錢還出來,詐欺或貪汙犯將無所得。

 

影響:

就犯罪人而言,以當今法律來看,在有限刑期下,犯罪者只要騙或貪污超過一定金額,且在被抓之前就將錢藏好,出來就等同是有錢人了。此外若上述刑責公式成立還有一點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對刑期的隨意裁量權也將消除,且沒道理騙200萬跟騙20億關押時間差不多,此外此裁量公式下若要減刑則需將詐騙與貪汙的錢回退才行,當還不上時也需在監獄工作還錢或有家人代為償還才能減少刑期,結果要嘛坐牢到死,看老婆與老王拿自己騙或貪污來的錢在外快活,或者將贓款吐出,使受害人能慢慢拿回損失才能降低關押時間。

假設此概念能通過,由於它與基本工資掛勾,讓犯罪收益能低於基本工資,假設若能通過,此法有個好處就是讓台灣在詐欺與貪污上的收益成本大大降低(犯罪成本大大提高)

,重犯罪者基本上已跟終身間禁無異,除非它能吐出詐欺與貪污所有款項以獲得減刑至生命週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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