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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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中、小學中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占有一定程度的人數,
其中兼任教師與代課教師屬於員額編制外教師,
其工作性質屬於鐘點教師。
根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
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
因所遺之課務者。
從理念上來看,
兼任為「正常排課後」剩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比較可能會是常態性的缺額,理論上節數少;
代課教師為「因差假或其他原因」而遺留之課務,
因為是遺留之課務,節數會較多,理論上非常態性缺額。
然而在實務面上,現今的中小學有不少代課教師,
一間學校內代課教師的課務量總和足以聘好幾個編制內教師,
而且這種情況每年都發生,是為常態性缺額。
由於兼任、代課教師以鐘點計算所得,
當一位代課教師與編制內教師上一樣多的課時,
所得卻可能只有一半或更低。
(高中:每節400*一周16節*每月4周=25600/月
國中:每節360*一周18節*每月4周=25920/月
國小:每節260*一周18節*每月4周=18720/月)
如此嚴重的同工不同酬、如此低的薪水,
易導致兼任、代課教師時常為生活奔波,
從生活上來看,還不如放棄教職選擇其他職業。
因此每年都有許多學校開學後仍找不到兼任、代課教師,
常態性出現大量兼任、代課教師缺額的情形,
不利於學校正常發展,亦不利於學生學習。
而造成「經常性」「大量」兼任、代課的原因大致上有幾項:
1.現行的教師員額編制計算造成的多餘課務。
若計算不同班級數的學校所需之總授課時數,
以及法規中該班級數的教師員額數量的基本鐘點、行政職減授的鐘點,
會發現會需要一定量的超鐘點或兼、代課教師才能達到所需的總授課時數。
這一點無可厚非,畢竟各科的鐘點數分配不均,
規劃時有一些多餘的兼、代課時數可以避免基本鐘點不足的問題,
使各校之校務比較容易運作。
然而,依現行之規範,剩餘之鐘點數隨班級數而增。
換言之,當學校規模越大時,所不足的鐘點數越多,
因此會出現剩餘課務已超過兩位教師的鐘點,
卻員額不足連一位代理教師都沒辦法聘,只能聘代課教師的問題。
而除了基本的行政減授鐘點外,
國中兼輔教師的設置亦只減授鐘點,而無相對應的員額增加,
亦加大了兼任、代課老師的需求。
2.借調教師所造成的遺留課務。
教育主管機關有許多工作需要有現場教學經驗的教師協助,
因此會從學校借調教師,這一點無可厚非。
借調出去的教師,理論上不應占該校該年的員額,
如〈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二點所提:「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即借調產生之缺額應可聘編制內代理教師。
然而,有部分教師借調卻僅以補助鐘點費的方式辦理,
如此一來被借調教師仍舊佔據學校員額,導致只能聘兼任、代課教師。
3.「代理」教師員額控管
因應可能少子化的影響,正式教師員額控管不開缺還算合理,
但代理教師的員額控管就有一點詭異了。
學校在編制內還有員額的情況下,
被要求不開代理教師,改用兼任、代課教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多出一部分兼任、代課鐘點。
綜合以上,
大量常態性鐘點兼任、代課教師與編制內教師之間嚴重同工不同酬。
且其薪水難以維持生活,導致生活有些困難的教師寧可選擇其他工作,
造成許多學校難以找到兼任、代課教師,
不利於學校正常發展,亦不利於學生學習。
因此提案應全面重新檢視學校的教師員額編制,
合理考慮兼任行政或其他常態性減授的鐘點數調整員額,
同時取消不必要之代理員額控管
以減少中小學兼任、代課老師的比例。
在現行的制度下,兼任、代課教師勞動權益嚴重受損,
且勞動所得過低難以維持生活,
因此寧可選擇其他行業而不是兼任、代課教師,
學校找人困難,使學生的學習受到影響。
減少兼任、代課教師而改用編制內教師,
對教師、學校與學生三方皆較為有利。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