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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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菸酒管理法》第30條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網路販售酒類商品為避免未成年人購買而應設立年齡審核(例如上傳身分證認證),而不是直接禁止網路販售酒類商品,使成年人的消費權益因未成年人而受到限制。
一. 增加流動性,讓個人能將不喝的酒出清
商務、親屬送禮經常有送酒的情況,對於不喝酒或不常喝的人反而占了空間,解禁網路販酒就能使個人能將酒放上網路平台交易,讓酒不會被遺棄糟蹋,省了空間也多了錢。
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價格透明
由於《菸酒管理法》第30條的限制,無法在網路進行販賣,許多小型單一酒專並無經營網路平台,而大型知名連鎖酒專有更好的知名度,會有更佳的銷售空間,因此經常會有較貴的價格。
一旦解禁網路賣酒,能促進小型酒專經營網路平台的機會,增加曝光率,使價格透明於網路上,讓消費者有更好的比價選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