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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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八百萬輛以上的汽車,如包括機車,則總數在二千萬輛以上。很多人因為怕不小心撞到超跑賠不起,不得不加保額外第三人責任險, 每一部車每年須多付1000至6000元。 如果台灣有四分之一的車輛加保這種額外「超跑責任險」, 全民每年額外負擔的總保險費超過百億台幣以上。
因為少數駕駛人開著昂貴的超跑在路上行駛,造成全民每年負擔沉重的額外保費,這對大部分的人是不公平的。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建議政府明文規定超跑車禍賠償的金額上限。例如小市民騎著機車,不慎導致價值三千萬元的超跑偏離路面而撞毀, 如果政府規定的賠償上限是六十萬元,肇事人已經保了50萬元的第三人強制責任險,則車禍肇事人只須自行賠償超跑所有人10萬元。
超跑賠償限額亦應隨著肇事人的經濟能力而有彈性,。例如一個人開著他的四百萬元名車撞到一輛價值三千萬元的超跑,那他就應該和他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四百萬元。 換句話說超跑車禍的賠償金額 最少應該是等於肇事人所駕駛的車輛的價值。
超跑駕駛人為了彌補對方肇事人賠償不足所造成的損失,應該自行加保相關保險。
中天新聞報導,台灣最貴的超跑價值高達1.2億元, 如果政府沒有設定超跑車禍賠償金額上限,則任何其它在路上行駛的駕駛人,都有隨時破產的危險。 為了保障絕大多數駕駛人的權益, 政府應該明令訂定超跑賠償金額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