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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詐騙損失

提議者 N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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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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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8-22
自行撤案
2024-08-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詐騙不是天災,卻是人禍。

根據警政統計通報113年第14週,112年詐欺犯罪3.8萬件,總財損金額約88.78億元。

許多境外詐騙案件警方根本無力偵破,受害者蒙受巨大財物損失。為什麼企業遭到詐騙就可以列報損失,而民眾不可以列報詐騙損失。這公平嗎?根據財政部107年12月20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可悲的是許多詐騙案件進不到法院,因為找不到犯人,更遑論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這部分規定必須從寬。

納稅者權力保護法也只是在說夢話而已,說難聽一點國稅局憑著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不顧民眾死活,落井下石,死要稅金,其實比詐騙集團更泯滅人性。

美國的國內稅收法第165條,虛假陳述、殺豬盤的損失可以作為竊盜損失處理。相較起來美國人才真正有被當作人,雖然因詐騙受害,也活得下去。

請稅務單位積極確實檢討法規,比照營利事業的虧損,詐騙損失可後抵10年。

利益與影響

1.讓受害者有重啟人生的勇氣。

2.政府沒入的詐欺贓款,應專款專用、使檢警進一步加強相關詐騙偵辦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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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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