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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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已婚婦女終止妊娠須得配偶同意。
未滿20歲女性終止妊娠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規定對女性及青少年身體自主造成嚴重限制,也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保障的生育自主權不符,實務上更帶來多項問題:婦女面對婚姻不和或家庭暴力,常因配偶拒絕而延誤就醫或被迫尋求不安全管道。未成年懷孕者,尤其是遭遇性侵或家暴者,若無法取得家長同意,往往錯失安全醫療時機。根據媒體報導,台灣每年墮胎件數(含人工流產與藥物流產)推估可能超過 30 萬件,遠高於每年約 13 萬名的新生兒出生數。這顯示墮胎需求普遍,但許多女性不敢向醫療機構求助,原因正是擔心父母或配偶不同意,或害怕隱私外洩,只能轉向不安全的地下途徑,大幅增加生命與健康風險。國際上已有成熟未成年人制度的成功實例:美國多數州設有「司法 bypass」制度,若未成年人經法官認定具充分理解與決策能力,可自行決定是否墮胎。
英國則有「Gillick competence」原則,允許經醫師評估足夠成熟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涉及生殖健康的醫療。
這些制度皆以保護青少年的身體自主權與健康為核心,證明本提案方向具可行性與國際接軌性。
具體修法建議
刪除配偶同意條款
將現行「須得配偶同意」修正為:「孕婦得自行決定終止妊娠,醫師應告知配偶」。
保障孕婦最終決定權,同時維護配偶的知情權。
建立未成年孕婦專線與保護機制
取消「未滿20歲女性終止妊娠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但父母仍有知情權。
由政府設立24小時保密專線,讓未成年人可直接求助並獲得醫療、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
接獲求助時,立即由社工與心理諮商師共同介入,協助安排安全醫療、陪同就醫並提供情緒支持。
對於涉及近親或父母為加害者的情況,專線及醫療機構須啟動保護程序,確保孕婦免於暴力與報復。
期望效益
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懷孕者能依健康與意願做出安全決策。
降低非法墮胎風險:提供安全、合法的醫療途徑,減少地下流產對婦女健康的威脅。
保護未成年受害者:專線與社工介入可立即提供庇護、法律與心理支援,避免因法律限制或心理壓力而延誤治療。
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與CEDAW及美國、英國等國的立法趨勢接軌,展現台灣對人權與弱勢保護的重視。
利益
1.保障女性與青少年的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
降低因配偶或家長不同意而造成的非法或不安全墮胎風險,保護孕婦生命與健康。
2.建立未成年人專線與社工心理諮商協助機制,提供安全且有支持的求助管道。
3.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國際成熟未成年人制度接軌,提升台灣人權保障。
影響
1.法律面:需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以及相關醫療院所作業規範。
2.行政面:衛福部需設置 24 小時未成年孕婦求助專線、培訓醫師與社工心理師評估及保護機制。
3.社會面:提升社會對青少年性教育與生殖健康的重視,有助於減少意外懷孕與地下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