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選能人不選色台灣會更好
尚須4943個附議
現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僅對無照駕駛做罰鍰。有失公平原則。
應對無照駕駛肇事者應全責負責,並且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無照駕駛本為沒有上路路權,而違規無照駕駛導致肇事,卻要守法有駕照的人負相關責任,是有失公平原則。
無照駕駛者明知自己無照卻抱著僥倖心態上路,時時刻刻侵犯著他人路權,肇事時卻只有罰款。甚至會造成他人被提告求償給無照駕駛的案例屢見不鮮。
若無照駕駛沒違規上路也不會導致肇事發生,卻要守法用路人做賠償,實乃因果顛倒。
應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將無照駕駛
1.一般臨檢稽查到,當場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2.若因此導致肇事,無照駕駛者需負全責並且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不該由守法的人去負擔違法的人該負的責任)
利
1.讓無照駕駛的人不只有罰款,而是負起應有的責任。
2無照駕駛肇事需負起全責。不再只是罰款而已。
3.無照駕駛在上路前已知自己無照卻不顧他人安危及路權,
已實屬故意而非過失或無意,應以公共危險罪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