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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若肇事需為全責,且不論肇事與否全部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

提議者  選能人不選色台灣會更好

尚須494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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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2-01
檢核
2023-02-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23-03-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僅對無照駕駛做罰鍰。有失公平原則。

應對無照駕駛肇事者應全責負責,並且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無照駕駛本為沒有上路路權,而違規無照駕駛導致肇事,卻要守法有駕照的人負相關責任,是有失公平原則。

無照駕駛者明知自己無照卻抱著僥倖心態上路,時時刻刻侵犯著他人路權,肇事時卻只有罰款。甚至會造成他人被提告求償給無照駕駛的案例屢見不鮮。

若無照駕駛沒違規上路也不會導致肇事發生,卻要守法用路人做賠償,實乃因果顛倒。

應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將無照駕駛

1.一般臨檢稽查到,當場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2.若因此導致肇事,無照駕駛者需負全責並且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不該由守法的人去負擔違法的人該負的責任)

 

 

利益與影響

1.讓無照駕駛的人不只有罰款,而是負起應有的責任。

2無照駕駛肇事需負起全責。不再只是罰款而已。

3.無照駕駛在上路前已知自己無照卻不顧他人安危及路權,

  已實屬故意而非過失或無意,應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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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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