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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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明文:【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其意思為:不是故意想傷害這個人,但因某些違法行為,而使其受害者生命受到剝奪。
在現今社會,因交通問題而導致生命的喪失事件數不勝數,我們以台中捷運吊臂事故(尚未判決)(2023年,1人死亡)、太魯閣事件(2021年,49人死亡)作為其中兩點來舉例。
諸如此事件曾出不窮,因此,我們想將刑期範圍加大,讓事件的刑罰可以有更大的彈性空間。
1.將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明文修改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萬元以下罰金】。
2.加強車廂內防護設施(仿汽車的氣囊裝置等)
3.加強平交道上的監視系統(確保鐵路無阻)
1.加重刑責可嚇阻犯罪。
2.防護設施可讓人民生命更有保障
3.監視系統可隨時確保鐵路的淨空,讓鐵路行進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