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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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驗光人員法」自105年1月6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令公告於公布,「驗光人員」正式成為本國第15類醫事人員,「驗光」已然為醫療行為,需通過國考取得證照後方得為之。
未想本法於訂定英譯版本時,其中「驗光師」之英譯從(Optometrist)誤譯為(Optician),然此過程中全國驗光師之個人或團體均不知情,而本會自民國108年透過正規管道爭取至今仍不見果,會議中更飽受無情無理之對待,如反對團體代表不斷針對本國驗光師學制與執業內容與特定國家不盡相同為由,卻不考量與多數國家及國際視光組織之符合性,強勢反對還我驗光師正確英譯,此乃不慎或特定團體刻意打壓不得而知。
而在國際上,驗光師(Optometrist)與配鏡師(Optician)是完全截然不同的職業與證照。驗光師”Optometrist”除了驗光與配鏡外,並篩檢無法以光學矯正的疑似眼病後轉介醫療院所的醫事人員,但配鏡師”Optician”為依驗光報告承製矯正工具,不得執行驗光行為。
依本國驗光人員法第12條所示,驗光師之業務範圍為「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定義十分明確。以該項執業範圍比對歐洲驗光委員會(European Council of Optometry and Optics,ECOO)將各國現行驗光師(Optometrist)稱謂整理為五組,完全符合第三組的執業範圍。以及在World Council of Optometry(WCO)世界驗光委員會四類執業範疇中亦屬於第二類別「Visual Function Services」。
綜上述,台灣驗光師的正確英譯名稱應為(OPTOMETRIST)無庸置疑,絕非本法英譯版中的Optician(配鏡師)名稱,本會強烈建請相關單位應立即修正本法英譯中驗光師之正確英譯,將「Optician」正名為「Optometrist」,還我驗光師正確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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