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mmy
已附議4 (尚餘52日)
尚須4996個附議
內政部即將於2024年7月1日起,針對房仲業者未下架「已成交」、「解約」或「終止委託」物件廣告者,最高處以30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專案稽查。
此規定雖立意良善,但在執法對象、執行標準與法規明確性上,仍有重大缺漏,恐造成不當懲處與市場不公平競爭,包括:
1.僅針對房仲業者適用法規,建案代銷公司與建設公司未受規範。實務上,建商亦多以代銷方式進行廣告銷售,卻可長期刊登完售物件或樣品屋資訊,未列管者反而可繼續曝光,造成市場失衡。
2.法規適用標準模糊,恐淪為任意擴大解釋與事後檢舉之漏洞。例如消費者拿到兩個月前的傳單、網頁快照、社群廣告截圖,是否可反向檢舉未下架?實務上物件成交往往資訊延遲,難以即時同步更新,罰則不符比例原則。
3.眾多行業皆有廣告落差狀況,卻無類似重罰規範。如車商、補教業、旅宿業、醫美行業皆可能因人事異動或銷售更新不及,導致廣告與實況不符,但未見立法強制「下架否則開罰」。房仲廣告卻因一張貼文未即時修改而遭巨額處罰,失衡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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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建議:
1.應修正條文,將「建案代銷公司」、「建設公司廣告」一併納入管理對象,避免廣告落差與規避責任之情形,維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益。
2. 明確定義「下架義務的啟始日」、「廣告範圍」與「查核標準」,建議如下:
• 啟始日應以「實際成交日」、「解約日」或「委託終止通知日」為準,並設置至少3~7日的更新寬限期。
• 查核對象應限於特定範圍,而非實體傳單、舊網頁快照、個人社群轉貼內容。
• 應明文排除「傳單、社群轉貼、實體文宣等難以全面回收之內容」的罰則適用,以防舉發亂象。
3.建議平台廣告或張貼資訊可放寬標註「有效期間標籤」
• 讓消費者明確知悉資訊時效,避免因資訊延遲或誤傳產生誤解
• 亦可作為查核依據,避免事後難舉證
4.新型態影音係屬於數位創作,投入的後製與製作時間皆屬於成本,其他行業未見政府限制,何以單獨針對不動產經紀業要求?
房仲業在廣告發布上並非全權自主,多數平台有編輯審核流程,許多資訊來自屋主委託或建商授權,若無一套明確查核基準與資訊期限設計,容易被民眾誤認為「永遠有效」。
若法規要求下架,但未定義「何時算未下架」、「貼文存在多久算違規」,將導致房仲業者陷入高度不確定風險,亦為執法單位帶來行政困擾與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