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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不論初犯、累犯,均不應易科罰金

提議者 楊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根據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對於酒駕、毒駕者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適用刑法第41條第一項六個月以下有期得徒刑易科罰金。

利益與影響

酒駕議題一直是台灣民眾心頭永遠的恨與痛,意外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到來。即便目前政府聲稱酒駕之刑度已高於國外水準,然酒駕事件仍層出不窮,顯然不見殺雞儆猴之效。若酒駕者只是罰錢了事,並不能遏止其再犯。因此建議立法院於刑法185-3條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增列「不得適用刑法第41條: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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