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辦理情形
壹、有關「殺害16歲以下直系子親、繼親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提議,本部於107年3月11日已先行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網站回應:「本議題因涉及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教育部等部會權責,行政院已擇期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協作會議,本部將於108年5月17日前回應本議題辦理情形」在案。
貳、本提議嗣經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於108年4月12日邀集相關部會、提案人、利害關係人與NGO團體召開「協作會議」,本會議所獲致之建議事項,各部會回應辦理情形如下:
建議類別一、加強關懷、通報、追蹤機制
(一)主動辨識潛在高風險個案-建議事項:
1.強制針對幼兒舉辦定期健康檢查,並同時過程中進行訪問與資料更新。
2.針對難以觸及之潛在風險對象,以主動方式進行追蹤(例如醫療端建立主動篩檢機制並連結相關服務)。
3.藉由兒童成長門診的定期疫苗施打作業,讓醫護人員定期追蹤孩童身心狀況,必要時進行訪察以瞭解其父母或同居人之管教方式。
4 將生育補助從一次性發放改為分次發放,藉以定期追蹤孩童狀況。
5.建議健保資料註記毒癮人士。
衛生福利部回應:
1.本部已有類似機制主動辨識潛在高風險個案,有鑑於6歲以下兒童受虐相較不易被外人發掘,為及早發現潛在受虐或疏忽的幼童,本部推動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逕遷戶籍,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年、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矯正收容人子女,以及父或母為未成年者等7大類兒童,要求戶政、衛政、教育、社政、警政等相關人員主動訪視,以發掘是否有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立即通報,從前端及早介入以避免兒虐憾事發生。
2.另設置布建社福中心,針對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等,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務。
3.本部除持續布建、充實社福中心服務量能,推動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外,業規劃透過大數據分析,找出兒虐潛在風險因子,例如曾有家暴通報史、身障/發展遲緩兒童、自殺、父母未滿20歲、物質濫用、入監服刑等,運用本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資訊系統,透過與其他相關資訊系統(如戶役政資訊系統、第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獄政資訊系統、出生通報系統、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高風險家庭管理平台、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系統、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等)的資料勾稽比對,主動篩出受虐風險較高之對象,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強化風險管理,讓社工接獲通報時,即能掌握哪些是高風險家庭,需要優先訪視、高度介入或延長追蹤時間。
(二)減少無效通報-建議事項:
礙於無效通報過多,通報單應多納入其他資料,或是以通報系統進行比對,使通報事項更加明確。
衛生福利部回應:
1.本部107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期提升前端通報及篩派案效率,爰簡化通報表數目及欄位,以降低通報人之困擾,且通報事由較艱澀之法條用語,改為6大受暴類型,以協助通報人依兒少當下情形辨別是否需進行通報,減少錯誤通報情形。
2.另本部擬持續優化篩派案決策輔助指引,並透過資訊科技輔助,於通報受理階段,導入兒少保護通報受理流程,並串接各項網絡資訊,以協助社工人員立即精準地進行篩派案。
3.本部將持續辦理「家庭暴力社區初級預防宣導計畫」,以培育防暴種子講師,深入社區宣導兒少保護通報觀念,以降低錯誤通報情事之發生。
4.本部另自108年4月辦理「未滿18歲通報案件分流輔助指引暨兒少保護分級分類制度精進計畫」,透過焦點團體蒐集地方政府爭議案件類型,以優化兒少保護案件受理及篩派案輔助指引,同步蒐集通報表之相關建議,並於日後進行通盤性之修正。
(三)通報人保護-建議事項:
強化通報人、被害人及被害者家屬訴訟參與之保護,如於筆錄中加註「是否願意出庭」、開庭通知書附加權益告知、申請開庭隔離、以代號方式進入司法程序等。
法務部回應:
1.司法院於106年12月27日研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及被害人一般保護規定,並於107年3月20日將草案送請行政院會銜。本部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對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主張應正視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之主體地位,從而,賦予被害人較現行更獨立、完整之權限。
2.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負有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處均應一律注意之法定義務,是檢察官與被害人之立場未必完全相同,故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本部建議應給予被害人有聲請調查證據權、詰問證人權及獨立上訴權,且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聲請應向法院為之,以兼顧被害人在訴訟地位之保障。
3.司法院院會於107年3月14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248條之2、第271條之2至第271條之4及第7編之3「被害人訴訟參與」等相關條文。行政院、司法院於108年1月28日完成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局於同年3月21日召開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於4月29日一讀審查完竣。
4.鑒於近年來虐童案件頻傳,民眾反映現行法律對於虐童行為人之處罰過輕、保護機制尚有不足,法務部已研擬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並於107年7月17日送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8年5月29日公布。
內政部回應:
1.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如檢察官、法官於偵查或審理階段認有傳喚證人之必要時,均得傳喚之,並依同法第178條,明文證人有到場之義務以及不到場得拘提之強制處分。因此案件通報人及被害人家屬是否需要到場,應由檢察官、法官視案情審酌,而非由證人自主決定。相關權益事項之告知建議可考量於檢察官或法院送達傳票時,一併附送,較具實益相關權益事項之告知建議可考量於檢察官或法院送達傳票時,一併附送,較具實益。
2.警詢階段大多在案件發生之初期,本階段首要工作應盡量蒐集完善之資訊,將其所知、所見、所聞詳載於筆錄,於本階段即詢問是否有出庭之意願,亦無法擔保日後是否改變其心意。相關權益事項之告知,建議可考量於檢察官或法院送達傳票時,一併附送,較具實益。
3.強化通報人、被害人及被害者家屬訴訟參與之保護,如於筆錄中加註「是否願意出庭」、開庭通知書附加權益告知、申請開庭隔離、以代號方式進入司法程序等。
3.本建議事項僅適用於特定案類,爰警察通用制式筆錄格式暫不修正,俟相關行政規則或標準作業程序修正時,再研議將相關人員訴訟參與保護之精神納入規範。
(四)強化宣導-建議事項:
1.針對通報管道進行宣導,如於社區進行防暴宣導活動,並加強責任通報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及善用網路通報及追蹤機制。
2.善用及宣導113保護專線。
內政部回應:
為鼓勵鄰里發揮「雞婆精神」,共同守護國家幼苗,本部將推動下列社區鄰里兒虐防治工作:
(1)透過社區治安座談會議等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之橫向聯繫,主動發掘受暴案件。
(2)藉由村里鄰長、社區診所、熱心人士及公寓大廈保全及管理服務人員,掌握社區高風險家庭,主動了解危險因子及狀況,並轉介社福單位妥適處理。
衛生福利部回應:
有關113保護專線之宣導,本部透過以下兩種方式推動辦理:
(1)社區初級預防推廣計畫:補助在地社區團體推動113保護專線之推廣教育,培育在地人才,另辦理防暴社區創意競賽活動,擴大觀摩學習之效益,協助推廣零暴力、零容忍之社區意識。
(2)特定族群預防推廣計畫:針對特定族群(如責任通報人員、機構人員、原鄉部落、外籍人士等),強化113保護專線之宣導,107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講座、刊物、短片、電台宣導等多元方式,進行113保護專線宣導,共計辦理1,500餘場次、參加人次逾14萬人次,以提升特殊族群使用113保護專線諮詢及通報服務之量能。
(3)113保護專線業推廣多年,並與新聞媒體合作,基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受虐之媒體報導旁,均已加註相關提示語,且近年話量持續攀升,為善用113保護專線之功能,將於相關宣導中,加註如有緊急須立即協助之事項,應立即撥打110之警語,避免過多一般性或諮詢性電話,排擠緊急個案需求。
建議類別二、加強親職教育
(一)強化親職教育內容-建議事項:
親職教育內容設計應朝向多樣化,並定期評估成效,同時以系統性之方式加強親職教育的師資培育。
教育部回應:
1.為配合教育現場所需相關知能,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規定,將重大議題(含親職教育及家庭教育)納進必選修課程「教育議題專題」中,供師資生修習。
2.本部已請各地方政府確實建立與管考家庭教育專業講師人力資料庫,提示推展家庭教育各項計畫之主題、講題與講師,應針對民眾之屬性差異有所區隔,並避免民眾歷來均接受同一套課程內容,以豐富民眾學習觸角。
3.108學年度起,依「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以「掌握社會變遷趨勢與議題,以融入課程與教學」之專業素養指標,規範各師資培育大學將各項教育議題(含親職教育及家庭教育)納入課程規劃,並定期於課程發展平臺檢核其開課學分或時數。
4.優化本部「家庭教育專業發展網」人才資源,將研議規劃推薦家庭教育相關類別之講師專區,供各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運用。
衛生福利部回應:
1. 104年2月修正通過之兒少法,將第102條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由「得」修正為「應」,為因應此項條文修正,本部近年持續發展相關措施,包含:編撰實務指南、發展評估指引、設計數位教材、擴大補助計畫等,以強化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成效。
2.本部刻正辦理親職教育數位教材研發計畫,與資訊廠商及專家學者合作,預計於108年底前發展10門數位親職教育課程,俾各地方政府親職教育執行人員持行動裝置加以運用。
3.本部將自109年起辦理全國強制性親職教育評估指引暨數位教材運用教育訓練,以精進兒少保護親職教育工作,並賡續透過指標性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補助縣市政府或團體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服務方案,將自109年起補助親職教育師資相關培育費用,以擴大培育親職教育講師。
(二)強化宣導-建議事項:
1.藉由多元宣導方式讓親職教育更為普及,如與業者或婦產科進行合作推廣、強化SEO(搜尋引擎最佳化)、強制置入網路或遊戲平台、拍攝高品質影劇、媒體企業社會責任、生產衛教及連結社政與衛政資源等。
2.將親職教育宣導對象擴展至高風險孕產婦、未成年父母及新婚夫妻等。
教育部回應:
1.透過多元管道,提升家庭教育知能係為本部推展家庭教育政策關鍵重點之一,因應資訊傳播科技的進步,本部持續輔導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除結合周邊社區資源辦理,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的傳播途徑與管道,增進民眾對於家庭關係經營的知能。
2.持續推廣「iCoparenting和樂共親職」網站資源及臉書粉絲頁,並鼓勵家長訂閱電子報。另並委託辦理「家庭教育數位加值2.0」計畫,同步於「iLove戀愛時光地圖」、「iCoparnting和樂共親職」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臉書專頁及網站共同行銷;另108年已著手建置「iCoparnting和樂共親職」官方LINE群組,主動將親職或家庭教育相關訊息並發送到民眾手上。
3.各級主管機關將透過跨部會、跨局處的管道與通路,主動關心與提供新生兒父母、辦理小一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等目標對象,將有關家庭教育的資源及服務,提供其親職支持和輔導工作。
4.輔導地方政府連結相關單位,如運用生育獎勵之相關措施,主動規劃提供新手父母「共親職(Co-parenting)」與「婚姻強化(marriage enrich)」之相關學習活動或資源資訊等,並連結本部所建置之數位學習網站資源(包括iLove戀愛時光地圖、iCoparenting和樂共親職及iMyfamily愛我的家)。
衛生福利部回應:
1.本部於106、107年拍攝兒少保護觀念宣導長片及正向親職教育宣導廣告,另設有育兒親職網、嬰幼兒正向教養心理衛生教育資源手冊等,可透過本部官方影音頻道及媒體通路取得親職教育資訊。
2.本部將研議自108年起與搜尋引擎業者合作之可行性,以透過關鍵字廣告、聯播網、影音頻道等,推播相關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宣導素材。
建議類別三、其他
(一)教育面-建議事項:
義務教育資源向下延伸至0~6歲,讓補助進到教育機構而非父母。
教育部回應:
1.如將5歲幼兒學前教育納入國小義務教育,涉及整體教育制度變革,且現有教室數無法滿足一個年齡層幼兒就學所需,尤其是人口移入之城市,除現有教室數不足外,亦恐排擠2至4歲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之權益。
2.基於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尚有不足,且大部分家長皆反映教保服務費用偏高,家長經濟負擔重,本部推動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2大重點,及以擴大公共化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3大策略推動,以達成2-5歲幼兒全面照顧。現階段先係以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並達成國小校校有幼兒園為原則作為推動方向,為未來義務教育年限向下延伸奠基。
(二)職場面-建議事項:
為避免職場污名問題,可以推廣企業提供員工協助方案。
勞動部回應:
1.本建議係因員工違反「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而需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向公司請假時可能會被污名化,爰於協作會議中建議企業自辦親職教育。
2.本部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係以促進員工身心健康為目的,且事業單位多由人事、環安或醫護等部門兼辦,與辦理親職教育所需之專業不同。該親職教育輔導具有強制性及特定目的,須有公權力介入之正當性,不宜由企業代表執行,且於企業自辦親職教育反而易造成該員工遭標籤化,不宜推動本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