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想當律師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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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在公共場所遇到人潮眾多時,排隊已成為不成文的規定及習慣,也是現代公民的基本禮儀及道德。但在社會上仍然會出現插隊行為,嚴重者甚至有擾亂公共秩序之虞,依照現行法律卻無法懲處,只會受到他人及自身的道德譴責,因此對某些插隊者來說不痛不癢。
插隊行為,不但有侵犯他人在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優先使用權」及「優先受服務權」的疑慮,更有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嫌(質疑是否有上述權利者可以去提憲法訴訟)但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反倒是被插隊者,可能因一時氣憤而觸法甚至犯罪(案例及律師說明:https://reurl.cc/01x8px)
主張:
將插隊行為納入法規,是因為法律不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而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底線」。因此希望社會秩序維護法加入「在他人排隊等候時,隨意插入隊伍者」的處罰,就算只有申誡或罰款之處分,但能達到警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