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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刑法刑期上限或取消重大刑案或特定類刑受刑人假釋條件!

提議者 陳鴻益

已附議5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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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7-04
檢核
2018-07-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9-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在刑法51條的規定內,數罪併罰的總合上限不能超過30年~在加上所謂的表現良好的情況下只要服刑超過1/2就可以申請假釋,所以在被宣判無期徒期的受刑人在關押了15年之後就又可以出來社會上走動了!

這樣其實對於一些惡性不改的受刑人並沒有所謂的嚇阻效用,所以希望能修改刑法以下的條件:

1,數罪併罰的上限至50年,或是特定罪行的受刑人不得假釋,以達到社會安定及安全的效用.

2,特定罪行的受刑人,需服刑超過刑期3/4方可申請假釋.

 

3,無期徒刑受刑人不得假釋或需服刑40以上方可申請假釋.

利益與影響



1、數罪併罰的上限提升至50年,在犯人在犯罪之前就能預想到可能要50年才能

  出獄,那在犯罪的動機上就會減低,假設已經犯錯了也不會一錯在錯而造成更大

  的傷亡!

2、特定罪行(如強姦殺人、殺害幼童、故意殺人、擄人勒索、或是特定行為的累
犯),都必需服刑超過3/4才可以申請假釋,這樣可以增加特定罪行的嚇阻 效果,也可以降低再犯率,對社會的安全及安定可以有正面的效果.

 

3、無期徒刑的定義本來就是該受刑人有必需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所以就算是不得假釋也是應該的,但是為了顧及人道,所以在晚年讓他還有保有呼吸自由空氣的機會,也不會再次造成社會不安,所以在40年後在放出來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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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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