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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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重大傷病者也可以停身心障礙車位
2.重大傷病者在工作領域可以視同身心障礙者,不論是公家機構或是私人企業,聘用重大傷病者,也可以享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1.重大傷病者其身心虛弱程序不亞於身障者,生病後如能調整身心障礙缺(含重大傷病),其工作可以調整為較為輕省的工作,而就醫時也可以方便停車,懇請政府重視生病人為了生計而必須工作,卻不得不隱瞞其生病的事實,如果可以使用身心障礙名額,相信對就業會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