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想當律師的學生
檢核未通過
近年來台灣目前面對中共統戰滲透仍有許多法律和司法的漏洞,時常聽聞國安案件在法院受到輕判,雖司法院已表示國安法庭的設置在國安法修正以後就有了,但是民眾仍然不知現在設置的進度是什麼。法律和司法系統應與時俱進,將國安案件視為「特殊案件」來處理,並設立專門之國安法庭。
目前總統及國防部已宣布恢復軍事審判,但近年來調查結果顯示,軍人滲透之國安案件通常有中間人,但是那個中間人未必是軍人,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36號》,僅有軍人在戰時將受到軍事審判,且獨立性也遭受質疑。另外,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林秉宥在臉書開砲,質疑恢復軍事審判對嚇阻叛國者之效果,宣示效果強過實際意義,並提及台灣需要的應該是國安檢察與國安法庭,一個更全面,能專注於國安專業的司法體系。
根據《國安法》第19條規定,「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另外,「國安法庭」此名稱較可以擺脫軍事法庭過去洪仲丘案之陰霾跟壞印象。
建立國安法庭及國安檢察機關並訂定《國家安全特別審判法》,其內容應如下:
1.對於涉嫌違反《國安法》之被告或嫌疑人,應參照韓國《國家保安法》第19條之規定,延長其羈押期限,但仍不得超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之規定
此外,被告或嫌疑人不得保釋。
2.比照馬來西亞《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第五部分第12條:「All security offences shall be tried by the High Court.(所有安全罪行應由高等法院審判。)」之規定,國安法庭為二級二審制。另外,由軍法官及一般法官共同審判,第一審視情況加入國民法官制度。
3.國安審判之適用對象,為涉嫌違反《國安法》之一般民眾、非戰時期之現役軍人,若未來重啟軍事法庭之提案遭否決,也可加入軍方高層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