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mpsey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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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新聞自由自民國76年解嚴、民國77年解除報禁後就受到憲法的充分保護,司法院更在釋字第613號解釋中指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亦代表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出版自由包括各式新聞自由。
由上方所貼出之釋字第613號解釋可大略得知,臺灣的新聞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臺灣的新聞自由在國際間也是知名的自由,在2017年也獲得無國界記者新聞自由指數全亞洲地區第一名的佳績,這樣的新聞自由雖然是獲得國際認證的好但這是真的好嗎?
回顧過去,2017年3月1日的閨密誘殺案,媒體大多第一時間跳出來指責當時的嫌疑人梁思惠(臉書名字梁絲繐)必為此案中的利害關係人,更甚至有媒體在士林檢察署完成偵查前就先做出了判決,使當時梁姓女子莫名承受大量的社會輿論。在士林地檢署釐清案情撤銷羈押後,當時替梁姓女子冠上相關頭銜的媒體亦無做出任何道歉等等的動作。
在這件案子之前也發生過多起媒體未經求證就先行下筆批判的案例。在臺灣如果沒記錯,各地設有法院,法院中有著法官依照檢辯雙方所提出之證據等進行審理判決,媒體在未經充分調查下卻私自帶領社會風向造成當事人遭受極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在事件經司法單位澄清後卻又拍拍屁股不留下任何一句道歉。這樣的媒體生態真的是否是台灣所需要及想要的。
在大多數的社會議題中,新聞媒體也常常扮演著有如「加害者」的角色,面對網路霸凌時不告訴識讀者此事之嚴重性,卻選擇以開玩笑方並且無做出任何制止行為更加入讀者之話題。而相關的事件在你我身邊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著。
媒體也漸趨娛樂化以及商業化,經常性播出煽動性的畫面做出爭議性的言論,雖然台灣充分的保障著此類的自由,相關的管理機關在對於此類的罰則也採最低度管理原則,所期望的是媒體能夠自律,但有時是否過度濫用了這份自由,而主管機關是否過度信任以導致了現在的過度放任。
社會化的主要途徑共有:家庭、學校、同儕團體、傳播媒體,然而新聞媒體經常性釋出不實訊息導致社會上大多數人開產生錯的的觀念以及立起仇視情緒,有鑑於此,提議NCC等相關主管機關能夠加強對於此類行為的預防以及加重處罰,亦希望立法單位能訂定、修訂相關法律,以給還給社會較為清澈的新聞媒體生態。
希望大家能參與此聯署,導正台灣媒體環境。
一、導正臺灣新聞媒體的功能。
二、加強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媒體的監督行為以及規範
三、訂定且規範除透過電視、廣播方式放送的相關新聞媒體,避免發生無法可罰的情況發生
四、呼籲提高新聞媒體的自我約束,讓新聞媒體回歸新聞媒體,不再同時飾演多角(如法官、綜藝節目等)
希望大家能參與此聯署,這是個公民參政的時代,這社會缺你缺我都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