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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幼兒園如有虐童,須加重負責人、教職人員刑責罰鍰且停業、吊銷執照

提議者 安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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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1-16
檢核不通過
2019-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最近長久以來虐童事件層出不窮

且常發生該施虐者僅被地方政府開罰、解雇,而該托嬰照護機構負責人或是施虐者並無任何刑事責任

因此提出下列幾點事項:

1.施虐的照護、教職人員除解雇並吊銷執照終身不得考取,避免虐待事件再次發生。

2.加重施虐的照護/教職人員、負責人刑責。

3.除了施虐者的刑責之外,該機構也該負符合比例原則之處罰。

4.托嬰/幼兒園之照護、教職人員應定期進行身心狀況檢察,壓力過大或有精神狀況不佳者,應由公家機關單位審查是否繼續任用。

5.兒童無法抵抗大人惡意施暴,施暴者若是父母或同居親人,法律上應該修法加重刑責,法律面和政策面同時並進。

6.現行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需上修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7.現行法條:《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需上修刑罰:《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利益與影響

1.為了保護幼童的安全,阻止幼童傷害的事情在發生,必須來修法,才可以有效的增加對幼童安全的重視。

2.受虐兒童身心發展受到傷害,無論是心靈上或外表,照護/教職人員應受到刑責和吊銷執照,並且有效阻止這類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且重複發生。

3.若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照護/教職人員應受到《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移送法辦並吊銷執照。

4.小孩是國家的未來棟樑,大人應該予以保護、引導、照顧,而不是心情不好打小孩出氣,目前已經是少子化社會,對國家幼苗的保護,因人人有責;性侵跟虐童基本上出自同樣的心理,都是仗著自己強大就欺侮弱。在教化之前,必須受到刑法、罰鍰、吊銷執照才可以有效阻止僥倖心態的行為,婦女兒童才感到安全,少子化才能得到緩解,社會才能變得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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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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