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王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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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對賭博罪的法律如下: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
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1.刑法第226條只針對公開場所跟出入的而已,但應該要修改法條,把非公開、私人的場所,如把自家住宅或租屋處,自行改造成賭場的也要算在內,不然僅靠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小錢而已,許多人被抓根本就抓不怕,只會讓他們覺得被罰錢就繳錢就好,頂多之後再靠賭博賺更多回來,讓民眾繼續沉迷於賭博。
2.刑法第226條只罰三萬元其實太少了,應該要把罰金提高到百萬以內,並應修改法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然其實經營賭場的,三萬元幾天就賺回來了吧,而且沒有什麼刑責,這樣有誰會怕?,有誰會真的去遵守法律的?
3.刑法第268條只說明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但何為營利卻沒有多加說明,如果私下把自家住宅或租屋處,打電話揪賭客來玩,並提供場地給賭客聚賭,下注資金打麻將或是其他賭博行為的,是否也叫營利?,應該多加說明清楚,讓警察可以有法理依據可以把這些沉迷賭博的抓起來。
4.法律應該新增規定,如賭博開桌為一桌以上,並供特定與不特定的親友與民眾,長期到自家住宅或租屋處打麻將或其他賭博行為者,且有下注資金遊玩之事實,都應該視其為賭博罪,不要讓許多人鑽法律漏洞。
賭博打麻將在台灣其實是不合法的,而且我相信有許多人,都有被私自把住宅或租屋處改造開設賭場打麻將的鄰居給吵過,但往往打電話給警察,通常都是來看了之後,勸導一下就不了了之,最後這些開賭場的都沒有什麼事情,隔天依然繼續揪賭客來自家玩,我相信警察先生們都是很認真地在查緝犯罪的,但就是沒有法條依據可以抓這些人,因為台灣的賭博罪真的很輕,而且也有不少的模糊地帶可以鑽法律漏洞,造成民眾就算被抓也不會怕,認為賭博根本就沒有什麼,繼續地越來越沉迷賭博,而且越來越猖獗,我相信台灣各地區都有這種現象,尤其是六都這些繁華的城市,私底下開設賭場的很多,而且有很多都是藏身於住宅之中,我希望能夠終止這種現象,不要讓更多地民眾繼續地沉迷於賭博之中,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政府跟執法人員應該都要硬起來,要強力的打擊這些非法的行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能夠支持這種理念,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