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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關廠事件,彰縣府以無法律授權「彰化縣鍋爐蒸汽產生程序許可證審查原則」牴觸空污法與中央環保署解釋函

提議者 雨林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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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0-02
檢核不通過
2016-10-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化公司彰化廠排放實績一向遠優於國家標準,本次展延申請甚至配合縣府,提出SOx(硫氧化物)自我加嚴到25ppm,相當於國家標準200ppm的八分之一。

嚴正抗議縣府不依法行政及環保團體對我們的不實指控及惡意抹黑。環保團體以不科學的數據將所有空汙歸咎於台化公司彰化廠,縣府據此不斷刁難本公司所提出之異動及展延申請,並任由遷(關)廠議題發酵,又不本於專業,提供正確資訊給大眾審視,澄清視聽,數月以來已讓彰化廠員工、協力廠商及家屬遭受巨大恐懼及壓力,且蒙受不應該承受的污名化。

環團及縣府這段期間還透過各種無理手段不斷地打壓本公司,要讓我們這群弱勢勞工沒有頭路,詳細如下:

1.扭曲事實,漠視法令,橫柴入灶認定彰化廠為特殊性工業區,環團7/11於立法院公然要求立法委員施壓環保署,不可讓台化訴願,公然剝奪台化公司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願權及訴訟權。

2.未與業者溝通協調,逕自制定「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企圖透過本條例,在2018年後逼迫台化公司關廠。

3.縣府9/24公佈之民調,內容荒謬又流於民粹,縣府未依法行政卻做民調找台階下,例如:「彰化縣政府宣佈台化彰化廠停工,請問您是否贊成?」我們是合法公司,既無違法,為何縣府以假設性問題為民調,是否縣府已決定將宣佈停工?此舉無疑違反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此外,憲法第24條也提到:「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政府本來就應該依法行政,縣府豈可透過經過設計引導的民調來替自己違法行為脫罪?

 

利益與影響

1.執行機關曲解法令,上級主管機構任其恣意而為,造成企業經營困難。

2.影響所及相關員工遭資遣,增加社會問題。

2.將單純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作不當連結,任意犧牲合法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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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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