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魯國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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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律系為學士後法律系,相對於台灣的法律系,學士後法律系的學生是擁有大學基礎知識的素養甚至是有社會歷練的,讓未來從事判案的人員,在其大學學科的相關領域判案,不會顯得知識不足,在判案時更能顧及到社會百態跟人情常理,不會像現在有許多恐龍法官的判決,期許未來的法官判案,能更公正,能更判決出合乎常理的判決
利益:能讓讀法律系的學生更了解社會百態跟人情世故,在未來從事法官,能夠判決出更合理的審判,能夠顧及更多層面的社會問題,以期許能減少恐龍法官的數量,還有在審判其大學專業領域之案子時,能夠擁有基礎概念,以免顯得知識淺薄,做出不公正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