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王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建議本署可參考國外做法,有救護案件發生時,若事發地點鄰近分隊的救護車皆已出勤,可先行派遣鄰近分隊消防車(或勤務車、災情勘查車)攜帶簡易急救包前往事發地點,先對性命垂危的患者(例如:OHCA患者、車禍大出血患者、急產婦…等)進行初步急救及生命徵象之穩定,待支援分隊的救護車抵達後再將患者送醫急救,以爭取寶貴的黃金急救時間。建議可於偏鄉地區(或山區)的分隊(例如:台南六甲、龍崎、楠西、玉井、台東太麻里、高雄桃源、…等)先行試辦,若成效良好可擴展至全台。
※建議先由偏遠地區(或山區)的試辦的原因是,偏遠地區的分隊救護車基本上都只有一台,若危急患者剛好遇上鄰近救護車都出勤,等到支援分隊的救護車到場,可能要半小時以上,患者早已奄奄一息,而且偏鄉地區救護車往返市區醫院往往要2~3個小時跑不掉,台東地區可能甚至要4小時以上,等於是該時段分隊都沒有救護車能處理救護案件,這對偏遠地區民眾的生命安全幾乎沒有保障,希望能考慮推行此制度。
對於偏遠地區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多受到一份保障,尤其近年來救護案件不斷增加,偏遠地區同時間有兩人以上叫救護車的機率也不小,若實施此制度可讓患者能在第一時間受到正確、快速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