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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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規限定時速限定25公里以下免掛車牌,
但近年來成為新形態的代步工具,尤其以外籍勞工最多。
而因沒有車牌,違規了除非由警察機關當場攔查開單,否則幾乎只能任由他們違規。
且現行出廠檢驗時速皆25公里以下,但現行盛行改裝提升時速,外觀,燈光等,要想檢舉卻也窒礙難行。
而新北市發生了2萬多件的車禍事故,其中電動自行車就有467件,釀成302人傷亡,更有4起同樣像這樣撞了就跑,找不到肇事者。
而新北市議員林國春:「這我們地方政府應該提一個自治條例,將電動機車納入管理,這樣對我們行車安全(才有保障)。」
但這是全台灣皆有發生之情事,應以立法規劃制定。
建議電動自行車,全面掛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掛牌後,就如同現行機器腳踏車一樣,發生肇逃可以根據車牌追蹤,並能減少非法改裝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