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琬婷
已附議12 (尚餘57日)
尚須4988個附議
現行《民法》仍將動物歸為「動產」,致使伴侶動物僅具「物品」地位,欠缺作為「生命個體」之基本保障;對受虐、棄養、放養等行為,常難以有效規範與追責。雖《動物保護法》已處罰直接虐待,但對結構性忽視、惡意放養、消極棄養等非直接暴力行為,仍欠缺明確約束與責任歸屬,形成制度性缺口...
具體訴求&建議:
一、修正《民法》,提升動物法律地位
明定「動物為具感知之生命個體,非物品」,比照德國、瑞士等先進立法;作為責任歸屬、照護規範、損害補償與處罰之上位法源。此為根本性改革,亟需啟動。
二、落實「飼主終身責任」,並明定「放養=棄養」
飼養登記即負終身責任,不得任意棄養或放任失控繁殖;違反者科以高額罰鍰並公開登錄,重大者禁養五年至終身;對惡意遺棄、放任致繁殖或造成公眾危害者,提升為刑事處罰之對象。
三、強化「惡意放養」定義與處罰機制
「未妥善管理致動物在外遊蕩」「以餵養之名長期放養(未結紮、未建檔、未負擔管理)」明文視為棄養;納入《動保法》或《刑法》,明確歸責並授權執法。
四、建立動物生命教育與飼主責任制度
將動物保護與生命倫理納入國中小課程;新飼主登記前須完成「飼主責任教育課程」並簽署承諾。
國際參考(量刑座標)
德國:動物非物品;最重3 年徒刑/無上限罰金。
英國:動物福利法;最重5 年徒刑/無上限罰金。
澳洲 NSW:最重5 年徒刑/22 萬澳幣(約新臺幣 440 萬)。
建議:我國對前述重大行為研議調升至最高新臺幣 500 萬元罰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採分級量處。
補上三要件:
未絕育、未繫留或未防逃、未即時回收 → 任一成案;
「以餵養之名」長期不結紮、不建檔、不承擔醫療/行為管理 → 視為事實飼主。
動物不是財產,不是商品。牠們是家人,是生命,
是需要被社會與法律共同守護的存在。
懇請政府正視台灣在動物法律制度中的根本性缺口,透過修法賦予動物生命權、落實飼主責任、明確放養責任與強化罰則制度,讓台灣真正邁向一個尊重生命、制度完善的文明社會。
本提案的實施,將帶來以下多重正面效益:
1. 法律制度現代化,與國際接軌
修正動物為「動產」的法源地位,提升台灣法治精神,與德國、瑞士、英國等先進國家看齊。
2. 有效遏止棄養與放養行為
明文化「放養=棄養」,賦予主管機關更清楚的執法依據,強化飼主責任意識與法律震懾力。
3. 減少收容壓力與流浪動物問題
鞏固源頭管理機制,從制度面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改善收容所過滿、
資源耗竭的現況。
4. 提升民眾動物保護意識與生命教育價值
將生命權與責任概念納入學校教育與飼主制度中,強化國民尊重生命的素養。
5. 建立公平社會與生命尊嚴價值
動物不再是任人丟棄的物品,而是被社會制度平等對待的生命,這將成為人道社會的重要指標。
執行與配套:
跨部會:農業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地方政府協同。
KPI:棄養通報年減、放養查處率、收容量體與停留天數下降、再犯率下降、領養率上升。
🐾當法律願意看見這些無法說話的生命為牠們爭取
也整個社會也會變得更有溫度與文明。
法護毛孩,從民法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