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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全民國防、警民互助,保障非致命自衛槍枝配有及使用權,促成治安提升與增強國安意識

提議者 李九思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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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1-24
自行撤案
2020-11-24
落實全民國防、警民互助,保障非致命自衛槍枝配有及使用權,促成治安提升與增強國安意識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前提

  1. 目前雖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唯內容涉及致命性武器,不在本案討論之列。
  2. 本案所稱非致命自衛槍枝,為刑事局鑑定槍口動能小於20焦耳,不足以穿入人體並具有犯罪預防與嚇阻作用之空氣動能、彈簧動能槍枝。
  3. 本案所稱非致命自衛槍枝,僅限使用圓形塑膠、橡膠彈丸或具嚇阻能力之特殊功能性彈丸,以金屬製作之高硬度彈丸不在此列。
  4. 雖警政單位戮力進行致命性槍枝之流通,惟警務人員有限、犯罪潛在危險且鉅,察非致命武裝的配用有助於改善現況。

二、辦法

  1. 民眾、保全從業人員可報考非致命自衛槍枝證照,經筆試、實技測驗通過後,始可於公開場所配用非致命自衛槍枝。
  2. 具軍警身分之國人,無須考驗相關證照即可於公開場所配用非致命自衛槍枝。
  3.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若已考有相關證照者,應予廢棄及幾回。
  4. 已考取非致命自衛槍枝證照之民眾,可自行購買低於刑事局鑑定動能之非火藥動能自衛槍枝,提交地方政府警察局報驗及核准佩戴。
  5. 已登記核准之非致命自衛槍枝應作與真槍高度差異化之外觀識別,避免與致命性槍枝混淆。

三、配套

  1. 可生產制式非致命自衛槍枝,供已考取相關證照之民眾購買配用,確保槍枝使用性能及可靠性。
  2. 於地方政府轄下設置靶場暨考驗單位,已考取證照之民眾每年須至少至指定靶場完成實技檢驗後方可繼續持有證照,否則須作廢重考。
  3. 於證照失效期間,民眾不可於公共場所配用非致命自衛槍枝,違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各項辦理。
  4. 為自衛用途、阻卻違法、保障己身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時,民眾可自行於公共場所使用非致命自衛槍枝達致防衛目的,並受相關法令保障。
  5. 於自有土地、房屋、居所,對非法侵入之第三人可使用非致命自衛槍枝維護自身生命財產權益。
  6. 鼓勵地方成立配有非致命自衛槍枝之安防小隊,與快打部隊合作維護地方秩序。
  7. 有警員在現場時,以警員判斷為主。非經警員同意,不可使用非致命自衛槍枝,違者依法論處。
  8. 警員於勤務期間,可徵用任何一位民眾所配用之非致命自衛槍枝以為打擊犯罪使用。
  9. 上開各項配套應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各項以保障民人相關權益。

利益與影響

一、國安面

  1. 已退役、除役之後備軍人均可透過非致命自衛槍枝之證照考用,與每年須參加之實技測驗維持槍枝戰技之嫻熟度,增進全民國防實技能力。
  2. 非後備軍人身分之民人亦可透過上開相關測驗,了解用槍時機,熟悉槍枝使用相關安全守則與熟悉槍枝使用,為未來全民國防相關實境提供有力的基礎與硬體、軟體環境。
  3. 了解非致命武器之正當使用,可強化民眾家園安全、自身防衛,並提升對他人之尊重,有利國家安全意識之培養。

二、警政面

  1. 使民人得以配用具強大嚇阻力之非致命自衛槍枝,可為良好治安之有形維護能量。
  2. 警務同仁可在民間取得非致命武力之合作,即效壓制力,為快打部隊減輕治安維護之壓力。
  3. 培養良性武裝力量,於地方上獲得安定基礎,減輕警務人員之負擔。

三、群眾面

  1. 非致命自衛槍枝之配用提供有效、明顯之嚇阻力,任何考有證照之民眾可第一時間阻止最殘忍的刑事犯罪發生。
  2. 可因相關配套取得居家防衛之安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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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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