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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台電應公布各縣市轄內發電量與用電量,用電量高於發電量之縣市,電價應提高,反之則應調降。

提議者 JamesLin

已附議26 (尚餘53日)

尚須497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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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03
檢核
2025-09-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台灣目前各縣市發電量普遍不均,部分縣市犧牲空氣或環境品質發電造福其他縣市,但其轄區內電價卻未有減免或優惠。透過全國電網串聯雖有效供電,但在極端氣候或地震發生時,縣市卻有斷網或成為電力孤島的風險。
2.為因應台灣產業升級,AI科技、資料中心,甚至是半導體晶片等高耗電產業再發展,應鼓勵各縣市積極規劃發電設備,初步先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同時應逐年設定縣市發電目標,並將縣市發電貢獻度列為財劃及統籌分配款等參考指標。
3.台灣目前已進入非核發電境界,許多縣市轄內發電量根本遠低於用電量,必須仰賴其他縣市火力、水力、再生能源等調度使用。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建請台電公布各縣市發電量與用電量比較,並應思考以發電量/用電量比例作為電價計價參考。

利益與影響

1.長期以來中央政府與台電肩負發電與輸配電責任,地方政府對發電推展積極程度不一,許多縣市轄內用電量遠高於發電量,致使火力發電之縣市必須長期、持續承受空氣不佳的生活環境,加上民生用電電價為全國統一,顯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2.發電不能只是台電或中央政府的單方面責任,地方政府也必須要有協助國家提升電力之責任,地方政府也應評估自身縣市適合的發電類型,並積極推展。
3.對於高雄、台中及苗栗等境內有火力發電廠之縣市,我們不能夠一味的繼續讓他們用肺發電造福其他縣市民眾。又基於強韌電網的目標,各縣市亦應投入轄內發電計畫,尤其用電量遠高於發電量之縣市,應優先設定逐年發電目標。而政府也應透過財劃及統籌分配制度,鼓勵積極發電之縣市。

執行時間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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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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