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bel
已附議66 (尚餘6日)
尚須4934個附議
一、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本案建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一項之特別休假(下稱特休)天數規定,在維持中高年資權益及最高 30 天上限不變的前提下,精準調高「初入職場 1 至 3 年」基層青年勞工的法定特休天數,修正草案規劃如下:
服務滿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特別休假由現行 7 天調高至 12 天。
服務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特別休假由現行 10 天調高至 14 天。
後續年資銜接微調: 服務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微調為 15 天;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微調為 16 天,以確保年資遞增之公平性
本提案聚焦於優化青年勞動環境,預期將帶來以下三大的正面效益與深遠影響:
【對青年勞工】緩解職場疲倦,落實工作與生活平衡 剛入職場 1 到 3 年的青年勞工,正面臨校園到職場的適應期與基層業務高壓期。拉高此階段的特休天數,能提供年輕人充足的休息與自我進修時間,有效降低職涯初期的過勞風險與職業倦怠感。
【對企業資方】降低員工流動率,提升招募與留才競爭力 現行制度新進員工特休偏低,導致部分青年勞工傾向以頻繁跳槽來重置特休(如半年拿 3 天)。提高 1 至 3 年的留任特休福利,能大幅增加基層員工留在同一企業深耕的誘因,進而幫企業省下重複招募、培訓新人的隱用成本。
【對國家社會】縮短國際勞權差距,刺激內需消費 台灣現行 1 年資特休僅 7 天,遠落後於日本(10天)與韓國(15天)。本修正案能縮短我國與國際的青年勞權差距,提升國家形象;同時,青年勞工獲得更多彈性假期,將直接帶動國內旅遊、藝文與休閒產業的經濟循環。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修正對照
📜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修正草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二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六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修正對照說明
1. 強化青年保障: 將滿 1 年之特休由 7 日提高至 12 日;滿 2 年由 10 日提高至 14 日。精準優化初入職場 1~3 年之勞工權益,提供足夠適應期與適度喘息空間。
2. 兼顧資深平穩: 為避免年資倒置(新進員工特休比資深員工多),同步將滿 3 年及滿 5 年之天數微調為 15 日與 16 日;10 年以上則維持每滿 1 年加給 1 日、上限 30 日之規定。在衝擊最小的情況下完成新舊法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