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香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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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議事項
(一) 檢討並修訂《藥事法》現行以「人用藥品」為核心之管理架構,根本刪除條文中以「人用」二字區分藥品之二元化標籤限制,使其符合國際藥品管理趨勢與現代動物醫療實務。
(二) 建立獸醫處方藥之合法調劑、供應與緊急用藥機制,明確規範動物醫療用藥制度,回歸藥理本質管理。
(三) 於《藥事法》修訂完成及相關制度配套建立前,全面暫緩 115 年 7 月 1 日「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新制之實施。
二、 理由說明
1. 藥品標籤化與國際趨勢脫節:
現行動物醫療用藥制度硬性將藥品區分為「人用」,與國際多採「用途分類、處方管理及風險管制」之機制產生嚴重落差。藥品之化學成分不因標籤標示為「人用」而改變,以行政手段人為劃分界線,已實質限制獸醫師之診療處置權。
2. 行政權限逾越與斷鏈風險:
《獸醫師法》已賦予獸醫師專業診療與處置權限。**「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新制在配套(如夜間供應、急診用藥流程、藥師調劑制度、偏鄉供藥)尚未完整建立前即強行推動,將導致原本可即時取得之醫療藥品被迫進入外部流程,增加急救延誤與醫療斷鏈風險。
3. 行政管理不應凌駕憲法權益:
寵物屬人民財產並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行政機關不應以程序便利為由,推動缺乏母法明確授權且具高度風險之行政命令。若因強推新制導致生命損失(財產價值滅失),相關機關應依法負擔《國家賠償法》及行政違失之法律責任。
三、 具體訴求
一、 修訂《藥事法》管理制度,刪除「人用藥品」作為動物醫療用藥限制之法律架構。
二、 建立完善之獸醫處方藥調劑、供應、急救與夜間供藥機制。
三、 在制度與修法完成前,全面暫緩 115 年 7 月 1 日「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新制之實施。
(一) 保障動物生命權與人民財產權(核心利益)
消除醫療斷鏈: 刪除「人用」標籤後,藥品回歸藥理本質,獸醫師可依臨床需求即時取得癌症標靶、特殊胰島素、急救用藥等,無須受限於行政程序,實質降低毛孩因「等藥、斷藥」導致的生命風險。
減輕飼主負擔: 避免飼主在急診或重症照護時,被迫在醫院與藥局間奔波。完善的供藥機制能讓醫療行為回歸診間,保障飼主作為納稅人與財產所有人的基本權利。
(二) 提升行政效能與法制完整性(制度利益)
回歸專業分工: 釐清《藥事法》與《獸醫師法》之法域界線,減少行政機關跨法域管理的亂象,落實「特別法優先」與「醫療專業自主」之法治精神。
接軌國際趨勢: 捨棄落後的正面表列管理,推動「藥品通用化」與「負面表列」制度,能使台灣動物醫療體系與先進國家(如歐美日)同步,提升國家醫療管理形象。
(三) 預防行政違失與國家賠償風險(避險影響)
降低國賠風險: 暫緩缺乏配套(如夜間藥局、偏鄉供藥機制)之新制,能避免因行政程序草率導致的大規模醫療爭議與潛在的國家賠償訴訟,維護政府公信力。
減少社會動盪: 透過修法根本解決爭議,而非以行政命令強壓民意,能有效化解飼主、獸醫與藥師三方長期以來的對立與不信任,促進社會和諧。
(四) 優化醫療資源分配(產業影響)
促進藥品市場透明化: 刪除「人用」二字將促使藥品供應鏈更趨透明,打破因標籤化導致的市場壟斷或供應不均,讓醫療資源能更公平地配置於動物救治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