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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由警方通知的「到案說明書」,製作筆錄地點,由收到民眾的生活(居住)地點為主。

提議者 微醺

已附議3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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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30
檢核
2017-11-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自身因為去年(2016)初,LINE的帳號被盜用,結果此帳號被詐騙集團拿去詐騙無辜的被害人。到今年(2017)七月,以及九月,陸續收到警局通知的到案說明書。

第一次在彰化和美鎮,第二次更遠在基隆市,而自己是生活工作都在台南市。當時第一次覺得要跑到彰化還好,還算近,順便可以去玩。但第二次更遠,要跑到基隆,為此還特別請假一天。再來,為了省錢,不坐高鐵,而選擇坐火車,花了花五個小時才到基隆,但只花了半小時到一小時,就做完筆錄。實在太花費時間,而且不符成本,況且沒有補助任何車馬費。

行前,我為此還特別跑到議員與立委的免費法律諮詢,詢問是否可以請求將到案說明地點,從基隆分局更改到台南的分局,這樣不就很方便,甚至不用請一整天假。結果得到的答案卻是:不行。因為照現行法律,收到這樣到案說明書的民眾,在法律上已經是嫌疑人,第一件事:不能不到,否則可以將你拘提到案說明。第二件事,如果要更改到案說明地點,也只能〝請求〞對方基隆警官,是否願意,將此案通知你所在地的台南分局。意思是,更改的權力不在人民,是在警察身上。

所以我想提議的內容是:

1. 人民到案說明的地點,得請求更改至對人民方便的所在縣市。

2. 對於將到案說明之案件內容,能現在網路上看到,以期有完整了解以及心理準備。

利益與影響

承上兩點的提議內容,說明理由如下:

1. 對於警方辦案的用心,一般民眾當然很願意配合。但為了要做說明,卻有可能要跑到很遠的外縣市去,實在是很不合理。況且現在都已經是網路發達的時代,民眾應該可以有權力要求將地點改至對自己方便的地方。而警方也可以將製作完的筆錄,不管是聲音或文字檔,很快的從甲地傳到乙地,很方便。這樣警方也可全國連線,今天甲地幫乙地的警察做筆錄,改天乙地也可能幫甲地做筆錄。

 

2. 對於一般人而言,接到這樣的到案說明書,難免心裡皆會有疑慮,就算真的沒做壞事,也覺得很麻煩。如果能事先了解整個來龍去脈,心裡有準備,就算沒有請律師陪同,去到警局也不會忐忑不安,心生疑懼。

 

如果能達成以上兩點,如此豈不雙贏,民眾不用舟車勞頓,心生不安,帶著愉快的心情到案說明;警方也可以與民合作,問到警方所想要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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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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